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18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概况
被告人王某1990年被刑满释放后,开始在成都某区域通过经营赌博机,放高利贷等方式非法敛财,后开办多个实体公司经营货运、工程建设等领域。其通过相关实体公司进行非法经营,聚敛了上千万钱财,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2000年,当地一涉黑头目被司法机关打击,王某乘机笼络该涉黑头目的多名“小弟”,同时招募张某、李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其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其所经营的上述经济领域强抢生意,强占利润,完成非法原始资本积累,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2005年,王某为获取其所在区域经济领域的经营场所,安排组织内相关人员打伤多人,迫使该区域其他人退出该经营领域,标准着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此外,王某不断吸收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拉拢腐蚀街道办相关公职人员,形成较多的犯罪组织人员,具有一定人员规模。
为维护非法利益,实现非法控制,确立非法地位,王某对内推行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等不成文的纪律规约,形成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
在王某的领导下,该犯罪组织连续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光芒持械暴力犯罪,造成多人受伤,具备了一定的涉黑组织的行为特征。
在王某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实施多次犯罪,导致多人财产损失巨大,使该区域内多名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形成危害性特征。
本案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罪名立案侦查,后被检察机关以多个罪名起诉。辩护人在介入后,重点审查涉黑罪名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从四个特征出发进行辩护,同时,对其他罪名,辩护人对每个罪名进行了具体剖析,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每个罪名是否成立,从而提出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案情,最终减少了指控的罪名,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了辩护人应有的作用。该案被起诉至法院后,辩护人积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为期多天的庭审中,在法庭发问,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庭审环节中,充分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对检察机关认定的部分罪名不认定为犯罪,再次减少了部分罪名,为被告人降低刑期。此外,本案财产刑的辩护也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2、律师点评
与其他涉黑案件一样,该案同样涉案人数多,罪名多,违法犯罪事实庞杂,涉案财产关系负责,从案涉相关事实证据来看,涉黑罪名已经成立,但各被告人还涉及其他罪名,可能会被数罪并罚,加重刑罚,因此,辩护人具体分析每个罪名及其对应的证据,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进行辩护,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均积极发表了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取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首先,一个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是辩护律师,被告人家属和被告人本人相互信赖和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缺一不可。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被告人及家属如同盲人摸象,甚至自己都不明白为什么会涉嫌犯罪,由其是涉黑案件,被告人自己很可能都不明白什么样的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什么自己会涉嫌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更不知如何自行辩护。如果没有被告人家属的信赖和配合,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取得会变得非常困难;如果没有被告人自己的配合,整个刑事诉讼将无法正常有序地进行,单凭辩护律师也无法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其次,涉黑案件的辩护应抓住每个辩护环节,尤其是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有利于减少被告人涉嫌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