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27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杨某系某采石场的股东,因采矿证到期,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爆炸物用于其采石场的开采。2023年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得知张某有雷管,便与张某联系,希望从张某处购买雷管,用于石场采石。后张某将其非法获取的雷管5000枚卖给了杨某,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杨某立案侦查,后经检察院审查移送法院起诉。本辩护人作为被告人杨某的辩护律师,从杨某购买雷管系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辩护切入点,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为被告人成功减刑。
2、自己的点评
本案的辩护是成功的,取得了相应的辩护效果,为被告人成功减刑。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在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的辩护中,作为辩护律师应重点关注被告人购买爆炸物的主要用途,有很多被告人购买爆炸物并不是为了单纯的二次出售获利,而是用于自己所从事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尽管被告人买卖爆炸物的数量已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处刑罚,但因被告人购买雷管系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依法应当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降低量刑档次。因此,此类案件辩护的重点在于被告人购买爆炸物是否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是否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比如采矿许可证,爆破证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