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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房产买卖过户纠纷律师 天河区强制过户律师

2021-06-2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362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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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根据该条规定,此种案件是否判决退租腾房,主要考察两个情节:一是产权人收回房屋是否自住,主要是看产权人住房条件是否困难;二是看承租人是否有其他房屋,是否可以搬迁。在实践中,根据双方居住条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解决方法: 

一. 承租人确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则无论产权人住房是否困难,均应退租腾房。在产权人住房困难的情况下,理应准许其行使对自有房屋的使用权;即使产权人住房条件比较宽裕,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未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只需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期限即可,一旦产权人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亦应准许,但应给承租人搬迁腾房必要的时间。 

二. 承租人无其他房屋,且产权人住房相对宽裕的,一般不准许产权人全部收回房屋。 

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保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避免出现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形,法律要求产权人让渡一部分所有权,具体讲就是暂时放弃对自有房屋使用权的行使。但其对房屋的其他所有权,如处分权、收益权仍受法律保护,该房可以出售,亦可以收取房租。 

三. 承租人无其他住房,搬迁确有困难,但同时产权人亦无房居住,住房困难的,则应本着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协调双方矛盾,尽量解决困难。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法院在对比双方具体情况后,认为产权人住房更加困难,而承租人具备腾退部分房屋的能力,故作出如上判决。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纠纷中的退租腾房案件,主要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在保护产权人使用权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和社会安定,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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