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金融凭证诈骗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金融凭证诈骗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凭证真实性、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凭证纠纷”与“刑事诈骗”,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凭证虚假性证据:提交金融凭证原件及银行备案记录(如存单、汇款凭证系银行合法出具,有真实签章、编号)、业务办理录像(证明凭证由本人合规申领,无伪造、变造情形),反驳“使用虚假金融凭证”认定。
否定诈骗行为证据:提交交易沟通记录(如实说明凭证用途、资金来源,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情形)、兑付协商记录(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核查,无逃匿、拒付行为),或合同文件(证明凭证流转系基于真实交易,无欺骗意图)。
排除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提交资金流向明细(凭证所涉资金用于合法经营、投资,无挥霍、转移情形)、还款/兑付凭证(已部分履行支付义务,有持续履约意愿),或资产证明(具备足额偿债能力,非“无兑付意图”)。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金融凭证履约争议”与“金融凭证诈骗”,提交证据证明凭证真实、交易合法,仅因资金周转困难、条款理解偏差导致兑付问题,属民事纠纷。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如诈骗数额大、多次使用虚假凭证),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金额计算错误(剔除合法交易部分)、已主动退赔,或系初犯、无暴力抗拒核查行为。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凭证兑付失败、金融机构指控定罪,无伪造凭证、诈骗故意的直接凭证(如伪造工具、虚假承诺材料),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诈骗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银行备案记录需金融机构盖章、业务录像需原始存储介质);主动与金融机构、司法机关沟通核查,留存凭证;不得伪造银行签章、串通他人虚构交易背景,否则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加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