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有价证券诈骗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有价证券诈骗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证券真实性、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三大关键,精准区分“证券交易纠纷”与“刑事诈骗”,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证券虚假性证据:提交有价证券原件及备案记录(如股票、债券系合法机构发行,有真实发行编号、签章)、交易资质证明(证明交易平台合规、证券来源合法),反驳“使用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认定。
否定诈骗行为证据:提交交易沟通记录(如实披露证券信息、风险状况,无虚构收益、隐瞒瑕疵情形)、兑付协商记录(积极配合证券兑付,无逃匿、拒付行为),或交易合同(证明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骗意图)。
排除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提交资金流向明细(证券交易资金用于合法投资、经营,无挥霍、转移情形)、还款/兑付计划(有明确履约意愿,已部分兑付本金收益),或资产证明(具备足额偿债能力,非“无兑付意图”)。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证券交易违约”与“有价证券诈骗”,提交证据证明证券真实、交易合规,仅因市场波动、经营困难导致兑付延迟,属民事合同纠纷。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如诈骗数额大、多次实施诈骗),提交证据证明交易数额计算错误(剔除合法交易部分)、已主动退赔,或系初犯、无暴力抗拒兑付行为。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证券兑付失败记录、投资人报案定罪,无伪造证券、诈骗故意的直接凭证(如伪造工具、虚假宣传材料),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诈骗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证券备案记录需金融监管部门确认、交易合同需双方签字);主动与投资人、监管部门沟通处置方案,留存凭证;不得伪造证券发行文件、串通他人虚构交易事实,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