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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洗钱罪二审律师

2025-12-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3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洗钱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洗钱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上游犯罪关联性、主观明知、洗钱行为”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资金流转”与“刑事洗钱”,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上游犯罪关联证据:提交资金来源证明(如合法经营流水、投资收益凭证)、上游行为定性文书(证明上游行为未被认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七类法定犯罪),反驳“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认定。

否定主观明知证据:提交交易沟通记录(证明不明知资金系上游犯罪所得,基于正常商业往来接收/转移)、认知能力说明(如因行业惯例、专业知识欠缺,未识别资金异常),或交易对价凭证(支付合理对价接收资金,无掩饰隐瞒意图)。

否定洗钱行为证据:提交资金流转明细(资金未通过转账、套现、跨境转移等方式掩饰来源)、账户使用说明(系正常经营账户收支,无专门用于洗钱的资金池运作),反驳“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认定。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正常资金交易”与“洗钱行为”,提交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合法、交易具有真实商业背景,无掩饰隐瞒意图,属民事经济往来。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如洗钱数额巨大、多次洗钱),提交证据证明部分资金与上游犯罪无关、已主动配合追缴资金,或系被动参与未获利。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资金流向异常、上游犯罪嫌疑人供述定罪,无主观明知、洗钱行为的直接凭证(如刻意拆分转账记录、串通隐瞒的沟通记录),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洗钱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经营流水需税务部门确认、定性文书需司法机关出具);接收大额/异常资金时核实来源,留存交易凭证;不得伪造资金来源证明、串通他人虚构交易背景,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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