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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刑事律师

2025-12-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9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逃汇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逃汇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逃汇行为、主观故意、涉案数额”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外汇交易”与“刑事逃汇”,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逃汇行为证据:提交外汇合规文件(如外汇管理局备案证明、跨境收支审批手续)、交易合同(证明外汇流转基于真实贸易背景,无擅自转移外汇情形),反驳“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转移境外”认定。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监管沟通记录(证明已就外汇业务合规性咨询主管部门,无故意违规意图)、认知偏差说明(因外汇政策复杂,对合规要求理解偏差),或客观障碍证明(如紧急跨境支付系应对经营急需,未及履行备案)。

否定涉案数额证据:提交外汇交易明细(剔除合法跨境收支、汇率折算误差部分)、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逃汇数额未达追诉标准),或退汇凭证(已主动将外汇转回境内,未造成国家外汇流失)。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外汇违规操作”与“逃汇罪”,提交证据证明外汇流转符合真实贸易需求,仅存在备案延迟、手续瑕疵,属行政违规范畴。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如多次逃汇、造成重大外汇损失),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数额计算错误、已主动补缴外汇及罚款,或系初犯、无牟利意图。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跨境资金流水、外汇管理部门处罚决定定罪,无主观故意、非法转移外汇的直接凭证(如虚构贸易合同、串通境外机构的记录),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逃汇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备案证明需外汇管理部门盖章、交易合同需双方确认);主动配合外汇监管部门核查,留存沟通凭证;不得伪造跨境贸易文件、串通他人虚构外汇用途,否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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