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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骗购外汇罪二审刑事律师

2025-12-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0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骗购外汇罪二审证据运用精简策略

骗购外汇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骗购行为、主观故意、涉案数额”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购汇”与“刑事骗购”,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骗购行为证据:提交购汇合规文件(如真实贸易合同、外汇管理局审批材料)、资金用途凭证(证明购汇用于合法跨境支付,无虚构事由情形),反驳“使用伪造、变造单据或虚构事实骗购外汇”认定。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中介沟通记录(证明不明知购汇单据存在瑕疵,依赖专业机构办理)、认知偏差说明(因外汇购汇政策复杂,对单据合规性判断失误),或客观事实证明(购汇事由真实,仅单据形式存在瑕疵)。

否定涉案数额证据:提交购汇流水明细(剔除合法购汇、单据补正后合规部分)、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骗购数额未达追诉标准),或退汇凭证(已主动将骗购外汇退回指定账户,未造成国家外汇流失)。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购汇手续瑕疵”与“骗购外汇罪”,提交证据证明购汇事由真实、资金用途合法,仅因单据不规范导致审批争议,属行政违规范畴。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如多次骗购、勾结外汇中介),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数额计算错误、已主动补缴罚款,或系初犯、无牟利意图。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购汇单据瑕疵、外汇管理部门处罚决定定罪,无主观故意、虚构事实的直接凭证(如伪造单据原件、串通虚构事由的沟通记录),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骗购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审批材料需外汇管理部门盖章、贸易合同需双方确认);主动配合外汇监管部门补正材料,留存沟通凭证;不得伪造购汇单据、串通他人虚构贸易背景,否则涉嫌伪造公文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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