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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汇相关)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律师

2025-12-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9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汇相关)二审翻盘核心围绕“走私行为、偷逃税额、主观故意”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跨境贸易”与“外汇关联走私”,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走私行为证据:提交海关合规文件(如报关单、进出口许可证、外汇核销凭证)、交易真实证明(跨境贸易合同、物流记录、资金结算凭证完整对应),反驳“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外汇关联货物入境”认定。

否定偷逃税额证据:提交海关计税复核报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税率适用正确,无低报价格、瞒报数量情形)、第三方审计报告(核实偷逃应缴税额未达追诉标准),或补税凭证(已主动向海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报关沟通记录(证明委托正规报关行办理,不明知申报材料存在瑕疵)、认知偏差说明(因跨境贸易及外汇政策复杂,对报关合规要求理解失误),或客观障碍证明(如物流延误导致申报瑕疵,无故意逃避监管意图)。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报关手续瑕疵”与“走私犯罪”,提交证据证明贸易真实、外汇结算合规,仅因申报材料不完整、流程疏忽导致违规,属行政违规范畴。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如偷逃税额巨大、多次走私),提交证据证明偷逃税额计算错误(剔除合法申报部分)、已主动配合海关调查补税,或系初犯、无团伙走私合意。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报关数据差异、外汇流转异常定罪,无主观故意、刻意逃避监管的直接凭证(如伪造报关单据、串通货代隐瞒事实的记录),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走私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报关文件需海关盖章、贸易合同需双方确认);主动对接海关补充合规材料,留存沟通凭证;不得伪造进出口许可证、串通他人虚构贸易背景,否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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