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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走私贵重金属罪律师

2025-12-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8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走私贵重金属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走私贵重金属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贵重金属属性、走私行为、主观故意”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贵重金属贸易”与“刑事走私”,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贵重金属属性证据:提交第三方鉴定报告(证明涉案金属非黄金、白银等法定贵重金属,或纯度未达法定标准)、用途说明(系工业用合金、饰品半成品,非纯贵重金属),突破入罪前提。

否定走私行为证据:提交海关合规文件(如进出口许可证、贵重金属经营资质证书、报关单)、交易真实凭证(采购合同、物流记录、外汇结算凭证完整对应),反驳“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贵重金属出境(或入境,视情节)”认定。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资质核查记录(证明委托合规企业办理,不明知需特殊许可)、认知偏差说明(因贵重金属分类及监管政策复杂,对走私认定标准理解失误),或客观事实证明(如误将贵重金属混入普通货物申报,无逃避监管意图)。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贵重金属贸易违规”与“走私犯罪”,提交证据证明已取得经营资质、报关流程合规,仅因手续瑕疵或政策理解偏差导致违规,属行政违规范畴。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如走私数额巨大、多次走私),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贵重金属价值计算错误(剔除非贵重金属成分、合理损耗)、已主动退回涉案货物,或系初犯、无牟利意图。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货物检测报告、跨境运输记录定罪,无主观故意、刻意逃避监管的直接凭证(如伪造资质文件、串通货代隐瞒货物性质的记录),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走私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鉴定报告需资质机构出具、许可证需监管部门盖章);主动配合海关、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留存交易背景证明;不得伪造贵重金属检测报告、合规资质文件,否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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