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
走私废物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废物属性、走私行为、主观故意”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跨境处置”与“刑事走私”,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废物属性证据:提交第三方环保检测报告(证明涉案货物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属于可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而非“废物”)、行业标准说明(援引环保部再生资源目录,佐证货物符合合规利用标准),突破入罪前提。
否定走私行为证据:提交合规审批文件(如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保处置资质)、报关记录(如实申报货物类别、成分、处置用途,无瞒报、伪报情形),反驳“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禁止/限制类废物入境”认定。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供应商合规承诺函(证明已核实货物属合规再生资源,不明知系禁止进口废物)、认知偏差说明(因废物与再生资源分类复杂,未识别禁止属性),或处置合同(证明货物系用于合法再生利用,无非法处置意图)。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再生资源合规进口”与“走私废物”,提交证据证明货物属可利用再生资源且已取得进口许可,或系检测标准适用错误导致误判,属行政违规范畴。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如走私数量大、造成环境污染),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货物数量/危害程度计算错误(剔除合规再生资源部分)、已委托合规机构处置涉案货物,或系初犯、无环境污染后果。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货物外观、单一检测报告定罪,无主观故意、刻意逃避监管的直接凭证(如伪造处置资质、串通货代隐瞒货物成分的记录),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走私废物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检测报告需环保部门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许可证需海关/环保部门盖章);主动配合环保、海关部门开展废物处置核查,留存处置凭证;不得伪造检测报告、合规资质,否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加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