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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律师

2025-12-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56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禁止属性、走私行为、主观故意”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跨境运输”与“刑事走私”,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禁止属性证据:提交第三方鉴定报告(证明涉案货物/物品非国家禁止目录内品类,或属于限制进出口而非禁止进出口)、政策依据说明(援引最新海关监管目录,佐证货物未被列入禁止清单),突破入罪前提。

否定走私行为证据:提交合规审批文件(如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管制化学品经营许可)、报关流程记录(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属性、数量,无瞒报、伪报情形),反驳“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禁止类货物出入境”认定。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供应商资质核查记录(证明已核实货物来源合规,不明知系禁止类物品)、认知偏差说明(因货物分类复杂、监管目录更新频繁,未识别禁止属性),或客观事实证明(如货物系他人委托运输,未参与货物筛选,无逃避监管意图)。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限制进出口违规”与“禁止类走私犯罪”,提交证据证明货物属限制类且已补办审批手续,或系监管目录调整导致的合规争议,属行政违规范畴。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如走私数量大、涉及珍稀物种),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货物价值/数量计算错误(剔除合规部分、合理损耗)、已主动上交涉案货物,或系初犯、无牟利意图。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货物检测报告、跨境运输记录定罪,无主观故意、刻意隐瞒货物属性的直接凭证(如伪造申报文件、串通货代隐瞒事实的记录),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走私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鉴定报告需国家认可资质机构出具、许可证需监管部门盖章);主动配合海关、生态环境等部门核查,留存货物来源及交易凭证;不得伪造审批文件、串通他人虚构货物属性,否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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