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是金融诈骗领域的专门罪名,针对国库券、公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诈骗行为,多见于债券融资、交易、质押等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使用有瑕疵的有价证券”“到期未兑付”被指控,但“证券有瑕疵”不等于“伪造变造”,“未兑付”不等于“诈骗”。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聚焦核心争议点,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精准指引。
一、核心前提: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
主体适格:一般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实务中以融资申请人、证券交易方、质押权人、诈骗团伙成员为主要追责对象。
主观故意: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仍故意使用以骗取财物,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核心构成要件,过失使用不构成犯罪。
客观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侵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权。
情节达标:入罪标准为诈骗数额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对应更重量刑。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诈骗罪的区分:诈骗罪是一般罪名,对象为普通财物;有价证券诈骗罪是特殊罪名,对象仅限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优先适用本罪。
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分:后者侧重“伪造、变造”行为本身,不要求骗取财物;本罪侧重“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骗取财物,若先伪造后使用,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与民事证券纠纷的区分:民事纠纷中证券瑕疵是因印刷错误、手续不全等客观原因导致,无伪造变造故意,且无非法占有目的;本罪则是故意使用虚假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本质是诈骗行为。
二、核心辩护策略:精准击破指控要点
(一)策略1:否定“有价证券系伪造、变造”,主张证券合法
举证证券真实有效:提交证券原件、发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备案记录等,证明有价证券的印刷、签章、编号等核心要素真实,是国家合法发行的有效证券,仅存在轻微瑕疵(如磨损、填写错误)。
主张“瑕疵证券”系合法取得:若证券存在部分瑕疵,举证是通过合法渠道(如银行购买、他人赠与、继承)取得,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知晓存在瑕疵,且未用于诈骗。
反驳“伪造、变造”的鉴定结论:对控方提交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如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标准不当,申请重新鉴定,争取否定证券的“伪造、变造”属性。
(二)策略2: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主张系民事纠纷
举证使用行为具有合法目的:提交融资合同、还款协议、交易记录等,证明使用有价证券是用于合法融资、质押担保等,并非骗取财物,且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履约行为。
主张“未兑付”系客观原因:若因资金周转困难、市场风险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兑付,举证已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如延期还款、提供其他担保),无逃匿、转移资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证明未实际骗取财物:提交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明对方未因使用涉案证券遭受财产损失,或已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损失,不构成诈骗既遂。
(三)策略3:否定“主观故意”,主张不知情或被欺骗
举证对证券虚假性不知情:提供交易背景材料、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基于对交易对手的信任取得并使用证券,未发现证券存在伪造、变造痕迹,且无证据表明应当知道。
主张系被他人欺骗利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第三方隐瞒证券真实情况(如第三方谎称证券合法有效),仅作为使用人参与交易,未参与伪造变造过程,也未从中获利,无诈骗故意。
举证使用行为系过失:如因疏忽大意未核实证券真伪,使用后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并主动说明情况,举证无故意欺骗和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过失行为。
(四)策略4:否定“数额认定”,主张未达入罪标准
抗辩数额计算错误:提交交易合同、资金流水等,扣除未实际取得的财物、已归还的金额、合法交易部分,主张实际诈骗数额未达5000元入罪标准。
举证诈骗行为未既遂:证明虽使用涉案证券,但对方未交付财物,或已及时追回财物,未造成实际损失,构成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策略5:挖掘从宽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法定情节:自首(主动投案供述)、立功(揭发他人有价证券诈骗或提供破案线索)、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未遂(未实际骗取财物)。
酌定情节: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如及时归还骗取的财物)。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使用有瑕疵的有价证券就是犯罪:瑕疵需区分“轻微瑕疵”与“伪造变造”,仅轻微瑕疵且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单位可以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本罪明确规定单位不构成本罪,仅追究自然人责任。
只要使用虚假证券就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故意使用+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达标”,过失使用或未骗取财物的,不构成犯罪。
(二)实务要点
固定证券合法性证据:证券原件、发行机构证明、交易凭证等是反驳“伪造变造”的关键,需及时留存。
重视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意见是认定证券真伪的核心证据,若对结论有异议,需及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质证。
避免逃避债务行为:案发后保持通讯畅通,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切勿逃匿、转移资产,否则易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区分“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与普通证券:本罪仅针对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企业自行发行的债券不属此类,使用其诈骗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
结语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证券的伪造变造属性、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厘清主观故意”,此类案件因涉及国家有价证券的专业性认定,辩护空间集中在证券真伪和主观心态的界定。建议当事人在涉及有价证券交易、融资时,核实证券合法性并留存证据,若引发刑事指控,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被重判。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助力争取无罪、降格处理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