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辩护实务”。该罪涉及贷款用途真实性、金融机构损失认定、主观故意区分等核心争议点,当事人核心关注“合法贷款与骗取贷款的界限”“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是金融信贷领域的常见罪名,多发生在企业融资、项目贷款、票据结算等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贷款资料存在瑕疵、虚构交易背景、改变贷款用途等行为被指控犯罪,且易与合法贷款违规、贷款诈骗罪混淆。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罪名的构成要件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工具、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两大核心要件,主观上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工具
欺骗手段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或出具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常见情形包括:
虚构贷款用途(如虚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用途,实际用于其他目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如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证明);
虚构交易背景(如伪造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凭证);
隐瞒重要事实(如隐瞒企业负债情况、担保物已抵押情况)。
犯罪对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
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是入罪的必要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重大损失:通常以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为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工具、骗取数额巨大(通常以100万元以上为标准)、向多名金融机构骗取、严重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等。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合法贷款违规的区分
核心在于是否使用“欺骗手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合法贷款中,若仅存在轻微资料瑕疵(如个别单据填写错误)、未虚构关键事实,且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属于行政违规,仅需承担罚息、整改等责任,不构成犯罪。
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两者核心差异在于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辩护的关键:
骗取贷款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仅需证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造成损失;
贷款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量刑更重(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实践中,若当事人骗取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积极尝试还款,无挥霍、转移资金、逃匿等行为,通常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若骗取贷款后挥霍、转移资金或逃匿,则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
两者均涉及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但主观目的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目的是获取贷款本身,用于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
高利转贷罪的目的是转贷牟利,需将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欺骗手段”,争取无罪认定
“欺骗手段”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若能证明未使用欺骗手段,或欺骗手段未影响金融机构决策,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举证贷款资料真实,无虚构或隐瞒
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原始交易凭证、财务报表等,证明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不存在虚构交易背景、虚假资产证明等情形。若仅存在个别非关键资料的瑕疵(如财务报表细微误差),举证该瑕疵未影响金融机构对还款能力的判断。
举证欺骗手段与金融机构决策无因果关系
若存在轻微欺骗行为,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基于抵押、担保等其他因素(如足额房产抵押、第三方担保),而非基于虚假资料,可主张欺骗手段未影响金融机构决策,不构成犯罪。
举证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或默许
提供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贷款资料的瑕疵、贷款用途的变更等情况是明知的,甚至主动指导当事人完善资料,此时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欺骗手段”。
(二)策略2:否定“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
若无法否定欺骗手段,可针对入罪的结果要件进行辩护,主张未造成重大损失且无其他严重情节:
举证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举证贷款已全部归还:提供还款凭证、银行结清证明,证明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金融机构无实际损失;
举证有足额担保物或担保人:提供抵押合同、担保协议、担保物评估报告等,证明金融机构可通过处置担保物或向担保人追偿弥补损失,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举证损失数额未达标准:若部分贷款未归还,举证实际损失数额未达到“20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标准。
举证无“其他严重情节”
针对控方主张的“多次骗取”“数额巨大”等情节,举证仅向一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数额未达巨大标准,且无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情形,不满足其他严重情节。
(三)策略3:区分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避免重罪认定
若案件存在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风险,核心辩护思路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举证贷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
提供资金流向记录、采购合同、项目运营记录等,证明骗取的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等合法用途,而非挥霍、转移或非法活动;
举证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提供还款记录、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记录、还款计划等,证明当事人在贷款到期后主动协商还款,如申请展期、分期还款,无逃匿、逃避还款的行为;
举证无法还款系客观原因
提供市场行情变化、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证据,证明无法归还贷款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因素(如行业下行、项目失败),而非主观不愿归还。
(四)策略4:抗辩涉案数额与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抗辩涉案数额计算错误
控方可能将贷款总金额认定为涉案数额,律师需举证区分:仅未归还部分可能涉及损失数额,已归还部分不应计入;若存在担保物,应扣除担保物可变现价值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损失。
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自首、坦白:举证当事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配合调查;
主动退赃挽损:协助当事人归还未还贷款、弥补金融机构损失,这是本罪量刑从轻的重要情节;
初犯、偶犯:举证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法律意识淡薄等偶然因素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恶性小;
从犯地位:若系共同犯罪,举证当事人受他人指使参与提供虚假资料,未参与决策、未控制贷款资金,主张为从犯;
合规整改:对于涉案企业,举证已完成合规整改(如完善财务制度、建立贷款用途监管机制),可争取从轻处罚或不起诉。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贷款资料有瑕疵就是骗取贷款罪”
贷款资料瑕疵需区分是否为“欺骗手段”,仅轻微瑕疵未影响金融机构决策且未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误区2:“无法归还贷款就是骗取贷款罪”
无法归还贷款可能是经营失败导致,需结合是否使用欺骗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无法归还就认定犯罪;
误区3:“企业融资必然涉及骗取贷款”
企业合法融资过程中,若未使用欺骗手段,即使贷款用途发生变更,只要未造成损失,通常不构成犯罪。
(二)实务要点
注重资金流向的证据固定
资金流向是证明贷款用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需及时收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采购合同等证据;
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
在律师指导下与金融机构协商还款方案,争取金融机构出具谅解书,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警惕“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陷阱
司法机关可能通过“改变贷款用途”“无法归还贷款”推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律师需针对性举证“改变用途系客观原因”“无法归还是经营失败”,避免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结语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欺骗手段”“抗辩重大损失”“区分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涉及金融信贷规则和刑事犯罪构成的交叉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不起诉,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个人或企业因融资行为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