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辩护实务”。该罪涉及借贷资金来源、转贷利率、牟利目的等核心争议点,当事人核心关注“合法民间借贷与高利转贷的界限”“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认定”“违法所得的抗辩”:
高利转贷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是金融犯罪中常见的罪名,多发生在企业资金周转、民间借贷等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从银行贷款后转贷他人获利、收取高额利息等行为被指控犯罪,且易与合法民间借贷、委托贷款混淆。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高利转贷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具有牟利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四大核心要件: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指以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实践中,常见的套取行为包括:虚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等贷款用途;隐瞒转贷意图,以“自用”名义获取贷款。
高利转贷他人: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给他人。这里的“高利”不要求达到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标准(即LPR的4倍),只要转贷利率高于原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高利”。
主观牟利目的:要求当事人在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时,就具有转贷牟利的直接故意。若获取贷款时系自用,后期因资金闲置才转贷他人,无事先牟利意图,不构成犯罪。
数额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通常以10万元为起点)的,才构成犯罪。违法所得指转贷利息收入扣除原贷款利息支出后的差额。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合法民间借贷的区分:核心在于资金来源和主观目的。合法民间借贷的资金通常为自有资金,且无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故意;高利转贷罪的资金必须是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与委托贷款的区分: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的贷款,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两罪均涉及虚构贷款用途,但主观目的不同。高利转贷罪的目的是转贷牟利;骗取贷款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贷款或逃避还款义务。若套取资金后未转贷,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高利转贷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争取无罪认定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是本罪的前提条件,若能证明资金来源并非套取的信贷资金,或套取行为不成立,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举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提供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资金积累证明等,证明转贷的资金是当事人的自有资金(如存款、投资收益、经营利润),而非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例如,当事人将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分开管理,转贷的是自有资金部分。
举证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提供贷款合同、资金使用凭证、项目运营记录等,证明获取贷款时的用途是真实的(如用于生产经营、项目投资),且实际资金流向与贷款用途一致,未虚构用途套取资金。即使后期资金有剩余,也属正常经营结余,并非套取。
举证系金融机构正常放贷:若当事人获取贷款时未提供虚假证明、未虚构用途,金融机构基于正常审核流程发放贷款,可主张不构成“套取”,因套取要求具有欺骗性,正常放贷不存在欺骗行为。
(二)策略2:否定“主观牟利目的”,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
主观牟利目的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若能证明无事先转贷牟利的故意,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举证获取贷款时系自用:提供贷款申请材料、资金使用计划、前期经营记录等,证明当事人获取贷款的初始目的是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个人消费,并非为了转贷牟利。后期因资金闲置转贷,属于临时决策,无事先故意。
举证转贷系无偿或低利:提供转贷合同、转账记录、利息收取凭证等,证明转贷时未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持平,无牟利意图。即使偶尔收取少量“资金占用费”,也属合理补偿,并非牟利。
举证转贷系帮助行为:提供沟通记录、亲友关系证明等,证明转贷是为了帮助亲友、合作伙伴解决资金困难,无牟利目的,收取的少量利息仅为弥补贷款利息支出,并非追求利润。
(三)策略3:抗辩“违法所得数额”,降低量刑风险
违法所得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辩护时需重点针对数额计算提出异议:
否定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高利转贷罪的违法所得是转贷利息收入扣除原贷款利息支出后的差额。若控方将转贷本金、全部利息收入或其他费用计入违法所得,可主张重新计算,仅认可差额部分。
举证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违法所得:梳理资金往来明细,扣除已归还的转贷本金、未实际收取的利息、因对方违约减免的利息等,仅认可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例如,当事人转贷后,对方仅支付部分利息,未支付部分不应计入违法所得。
举证违法所得未达数额标准:结合司法解释或地方规定,举证实际违法所得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如不足10万元),可主张不构成犯罪,或争取不起诉。
(四)策略4: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自首、坦白:举证当事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配合调查。
主动退赃退赔:协助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弥补金融机构和转贷对象的潜在损失,这是本罪量刑从轻的重要情节。
初犯、偶犯:举证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因资金周转困难、法律意识淡薄等偶然因素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恶性小。
从犯地位:若系共同犯罪,举证当事人受他人指使参与套取资金或转贷,未参与决策、未控制资金、获利极少,主张为从犯。
情节显著轻微:举证转贷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所得数额小、未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风险,可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转贷牟利就是高利转贷罪”:转贷牟利需同时满足“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和“高利转贷”,若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即使转贷牟利,也仅为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
误区2:“转贷利率低于高利贷标准就不构成犯罪”: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相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而言,只要转贷利率高于原贷款利率,即可认定,无需达到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标准。
误区3:“退赃后就不会被判刑”:退赃是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使退赃,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会大幅减轻。
(二)实务要点
注重资金来源的证据固定:银行流水、贷款合同、资金使用凭证等是证明资金来源是否为套取信贷资金的关键,需及时收集留存。
精准计算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计算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律师需仔细梳理转贷利息收入和原贷款利息支出,准确计算差额。
区分“事前故意”与“事后决策”:获取贷款时的主观目的是本罪的核心,律师需重点举证当事人获取贷款时的真实意图,区分事先转贷故意与事后临时转贷行为。
结语
高利转贷罪的辩护核心在于“界定资金来源是否为套取的金融机构资金”“区分主观牟利目的的时间节点”“抗辩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涉及金融信贷和民间借贷的交叉法律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不起诉,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个人或企业因资金转贷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