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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辩护实务 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

2025-12-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06人看过举报

“逃税罪辩护实务”。该罪涉及纳税申报、税款补缴、主观故意认定等核心争议点,当事人核心关注“逃税与漏税的界限”“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涉税数额的抗辩”:

逃税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逃税罪(《刑法》第201条)是涉税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多发生在企业日常经营、个人收入申报等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虚假申报、不申报纳税、隐匿收入等行为被指控犯罪,且易与漏税、避税混淆。结合《刑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逃税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逃税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客观逃税行为、逃税数额标准、主观故意”三大核心要件,且需注意“初犯免责”的特殊条款:

客观逃税行为

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二是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常见的逃税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列成本、伪造账簿、虚假申报、拒不申报等。

逃税数额标准

需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一是逃税数额较大(通常以5万元为起点)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二是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主观故意

要求当事人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缴、少缴税款,仍积极追求该结果。过失行为(如因财务人员疏忽导致申报错误)不构成逃税罪。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漏税的区分

核心在于主观状态不同。漏税是因过失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如财务人员计算错误、政策理解偏差等,属于行政违法,仅需补缴税款、滞纳金;逃税是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纳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与避税的区分

避税是利用税收政策的漏洞或模糊地带,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纳税额(如合理的税收筹划),不违反法律规定;逃税是采取非法手段直接逃避纳税义务,违反刑法规定。

与抗税罪的区分

抗税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主观恶性更大,量刑更重;逃税罪是通过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纳税,不涉及暴力、威胁行为。

(三)特殊条款:初犯免责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初犯免责”条款是逃税罪辩护的重要依据。

二、逃税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主观故意”,主张系漏税而非逃税

主观故意是逃税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若能证明当事人无逃避纳税的故意,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举证系过失行为

提供财务账簿、申报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明未缴、少缴税款是因财务人员疏忽、税收政策理解错误、会计核算方法偏差等过失导致。例如,企业因对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未及时申报享受优惠,导致少缴税款。

举证系税务机关指导失误

提供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记录、税务机关的书面答复等,证明当事人的申报行为是按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指导进行,因指导失误导致少缴税款,无主观故意。

举证具有主动补正意愿

提供自查报告、主动补缴税款的凭证等,证明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未等待税务机关追缴,主动自查并补缴税款,佐证主观上无逃避纳税的故意。

(二)策略2:适用“初犯免责”条款,争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初犯免责”是逃税罪特有的辩护要点,若符合条件,可主张不追究刑事责任:

举证已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补缴凭证、滞纳金缴纳凭证,证明已按照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履行补缴义务。

举证已接受行政处罚

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证明已接受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相关义务。

举证不属于“除外情形”

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税务机关的处罚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明当事人5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符合“初犯免责”的适用条件。

(三)策略3:抗辩“逃税数额与比例”,主张不满足入罪标准

逃税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入罪的关键标准,辩护时需重点针对数额计算提出异议:

否定逃税数额的计算依据

税务机关核定逃税数额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若控方采用的计税依据、税率适用错误,可主张重新核定。例如,控方将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计入,律师可举证要求扣除。

区分“合法减免税部分与逃税数额”

梳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提供减免税证明,扣除依法可以减免的税款部分,仅认可实际逃税的数额。例如,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条件,控方未扣除减免部分的,可主张扣除。

举证逃税比例未达10%

若逃税数额较大,但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未达到10%,可主张不满足入罪标准,不构成逃税罪。

(四)策略4: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若无法适用“初犯免责”条款,可通过挖掘从轻、减轻情节降低量刑风险:

自首、坦白:举证当事人主动向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逃税事实,配合调查。

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协助当事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前主动补缴相关款项,体现悔罪态度。

初犯、偶犯:举证当事人无逃税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偶然因素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恶性小。

从犯地位:若系共同犯罪,举证当事人受他人指使参与逃税,未参与决策、未控制资金,主张为从犯。

情节显著轻微:举证逃税数额小、占应纳税额比例低,且已及时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可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少缴税款就是逃税罪”

少缴税款需区分故意与过失,仅有过失的少缴税款属于漏税,不构成犯罪;且需满足数额和比例标准,才可能构成逃税罪。

误区2:“初犯免责条款适用于所有情形”

初犯免责仅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且5年内有逃税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不适用该条款。

误区3:“补缴税款后就一定会免责”

补缴税款后还需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且不属于除外情形,才能适用初犯免责条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务要点

注重税务证据的质证

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核心证据,律师需重点质证其计税依据、税率适用、计算方法是否合法。

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可协助当事人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案件情况,争取自查补缴的机会,为适用初犯免责条款奠定基础。

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涉案企业,可通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税收政策学习、聘请专业税务顾问等方式,避免再次发生逃税行为。

结语

逃税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主观故意”“适用初犯免责条款”“抗辩逃税数额与比例”,涉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刑事犯罪构成的交叉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个人或企业因纳税申报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具有涉税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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