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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实务 广州天河区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

2025-12-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51人看过举报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实务”。该罪涉及商标使用授权、商品相似性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当事人核心关注“合法使用与假冒的界限”“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量刑从轻情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多发生在服装、电子产品、食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销售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贴牌生产、销售仿冒商品、商标标识使用不当等行为被指控犯罪,且易与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假冒专利罪混淆。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主观故意、客观假冒行为、情节严重”四大核心要件:

1.主体适格: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任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故意:要求当事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仍故意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过失(如因商标审核失误导致侵权)不构成犯罪。

3.客观假冒行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三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实践中,“相同商标”不仅包括完全一致的商标,还包括与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4.情节严重:这是入罪的必要条件,通常以非法经营数额(通常以5万元为起点)、违法所得数额(通常以3万元为起点)、假冒注册商标数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等为判断标准。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1.与商标侵权民事纠纷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若仅存在轻微商标侵权行为(如非法经营数额不足5万元),未造成重大影响,属于民事纠纷,仅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分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行为方式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是“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是“销售”他人生产的假冒商品。若当事人既生产又销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3.与假冒专利罪的区分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是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罪的对象是专利技术。实践中,若商品同时涉及商标假冒和专利假冒,需分别判断是否构成对应罪名。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客观假冒行为”,争取无罪认定

客观假冒行为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若能证明未同时满足“未经许可、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三个条件,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1.举证已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人的书面确认等,证明当事人使用商标已获得合法授权,即使许可合同存在瑕疵(如未备案),也不影响许可的有效性,不构成“未经许可”。

2.举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提供商品分类证明、行业标准、商品功能用途说明等,证明当事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例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是“服装”,当事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是“箱包”,即使两者同属服饰类,也不构成“同一种商品”。

3.举证不属于“相同商标”提供商标对比图、商标设计说明、公众认知调查等,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视觉上有显著区别,不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不属于“相同商标”。

(二)策略2:否定“主观故意”,主张系过失或不知情

主观故意是本罪的必要条件,若能证明当事人无故意假冒的意图,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1.举证系过失行为提供商标审核记录、员工培训记录、合作协议等,证明未发现商标侵权是因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的过失(如未审核商标授权文件),而非故意为之。例如,企业贴牌生产时,因供应商提供虚假授权文件导致侵权,企业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2.举证系不知情提供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不知道供应商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例如,小商户从批发市场进货时,不知道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举证具有合法经营意图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等,证明当事人自身也在申请商标,或计划与商标注册人合作,无故意假冒的意图。

(三)策略3:抗辩“情节严重”标准,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

若无法否定假冒行为,可针对“情节严重”标准进行辩护,主张未达到入罪条件:

1.举证非法经营数额未达标准梳理经营流水、销售记录、库存清单等,证明非法经营数额不足5万元。例如,扣除未销售的商品价值、合法经营的商品价值后,实际假冒商品的经营数额未达入罪起点。

2.举证违法所得数额未达标准提供成本核算记录、利润表等,证明违法所得数额不足3万元。例如,假冒商品的利润较低,扣除生产成本后,实际违法所得未达入罪标准。

3.举证情节显著轻微举证假冒行为持续时间短、影响范围小、未给商标注册人造成实际损失,且已及时停止侵权、销毁假冒商品,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四)策略4: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自首、坦白:举证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假冒注册商标事实,配合调查。

2.主动停止侵权、销毁假冒商品:协助当事人及时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商品,销毁假冒商标标识和库存商品,防止损失扩大。

3.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在律师指导下与商标注册人协商,赔偿其经济损失,争取出具《谅解书》,这是本罪量刑从轻的重要情节。

4.初犯、偶犯:举证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市场竞争压力等偶然因素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恶性小。

5.从犯地位:若系共同犯罪,举证当事人受他人指使参与假冒行为,未参与决策、未控制生产销售环节,主张为从犯。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1.误区1:“只要商标相似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使用“相同商标”,而非“相似商标”。若仅使用相似商标,可能构成民事商标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

2.误区2:“获得商标许可后就一定不构成犯罪”若许可合同无效(如商标注册人无权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如在非许可商品上使用),仍可能构成犯罪。

3.误区3:“未销售出去就不构成犯罪”即使假冒商品未销售出去,只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入罪标准,仍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二)实务要点

1.注重商标对比与商品分类的证据固定商标对比图、商品分类证明、行业标准等是证明是否构成“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关键,需及时收集留存。

2.积极与商标注册人协商与商标注册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不仅能减轻民事赔偿责任,还能为刑事量刑争取从轻情节。

3.完善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对于涉案企业,可通过建立商标审核机制、聘请知识产权顾问、加强员工培训等方式,避免再次发生商标侵权行为。

结语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客观假冒行为”“抗辩情节严重标准”“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涉及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的交叉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不起诉,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个人或企业因商标使用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具有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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