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214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
“明知”的认定情形包括(依据司法解释):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覆盖;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商品的;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
其他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形(如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正品、从非正常渠道进货等)。
客观方面:实施了销售行为,且需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节:
立案标准(依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销售金额≥5万元;
或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
或已销售金额<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合计≥15万元。
“销售金额”:指销售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既遂和未遂情形)。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罪客体: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三、未遂犯的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或部分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可按犯罪未遂定罪处罚(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8条)。
四、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若销售的商品同时属伪劣产品,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若行为人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商品,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处理(吸收犯);若销售他人假冒的商品,则数罪并罚。
五、单位犯罪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六、免责情形
过失销售(非明知)或销售金额未达立案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可能仅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如工商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