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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规定如下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

2025-11-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62人看过举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214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

“明知”的认定情形包括(依据司法解释):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覆盖;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商品的;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

其他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形(如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正品、从非正常渠道进货等)。

客观方面:实施了销售行为,且需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节:

立案标准(依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销售金额5万元;

或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

或已销售金额<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合计≥15万元。

“销售金额”:指销售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既遂和未遂情形)。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罪客体: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三、未遂犯的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或部分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可按犯罪未遂定罪处罚(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8条)。

四、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若销售的商品同时属伪劣产品,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若行为人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商品,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处理(吸收犯);若销售他人假冒的商品,则数罪并罚。

五、单位犯罪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六、免责情形

过失销售(非明知)或销售金额未达立案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可能仅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如工商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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