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13条)。其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要件:
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对象: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同一种商品/服务”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认定,要求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核心特征相同。
“相同的商标”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如改变字体、颜色、间距等细微差别)。
情节严重:需达到法定追诉标准(见下文)。
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未经许可使用。
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客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下情形不构成犯罪: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仅属民事侵权)。
假冒未注册的商标(不受刑法保护)。
情节显著轻微,如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未达追诉标准。
三、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处罚规定
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如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关注“生产环节”,即未经许可使用商标;销售罪关注“销售环节”,即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而销售。
若行为人既假冒又销售同一商品,按吸收犯处理,仅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若假冒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伪劣产品,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六、关键案例要点
郭明升等人案(指导案例87号):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应综合被告人供述、销售记录、物流数据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无证据证明“刷信誉”等辩解,不影响犯罪成立。
反向假冒行为(擅自更换他人商品商标后销售):不构成本罪,可能按损害商业信誉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13条、第2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