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293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加重情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1.主观要素
不要求“流氓动机”:成立本罪无需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寻求精神刺激、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张明楷观点,文档多次强调)。
故意内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2.客观行为与立案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法释〔2013〕18号),四种行为需达到法定严重程度:
行为类型“情节恶劣/严重”的认定标准(摘要)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或2人轻微伤;多次殴打;持凶器殴打;殴打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造成恶劣影响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实施;持凶器实施;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强拿硬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任意损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根据公共场所性质、人数、影响范围等综合判断是否“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特殊情形认定
网络寻衅滋事: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或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构成本罪(《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
“软暴力”认定:长期跟踪、贴靠、滋扰等足以使人产生心理恐惧的行为,可视为“恐吓”(典型案例:戴颖案)。
事出有因的处理:因婚恋、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关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制止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的关系:
当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时,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文档反复强调此原则)。
例如:随意殴打致人重伤,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且动机多为无事生非;聚众斗殴罪通常具有针对性的斗殴对象和逞强争霸动机。
四、量刑标准
基础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加重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从宽情节: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可从轻处罚;犯罪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五、关键要点总结
本罪具有“补充性”:其处罚范围应严格限定,避免成为“口袋罪”。
注重法益保护:核心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非单纯保护个人人身或财产权。
司法实践倾向:反对人为添加“流氓动机”等主观要素,强调通过客观行为和行为后果判断罪与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