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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

2025-11-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23人看过举报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274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

行为模式: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财物。

威胁/要挟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揭发隐私、毁坏财物、利用权势损害利益等(内容不限,明示或暗示均可)。

行为逻辑(既遂结构):

实施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入罪标准(需满足其一):

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各省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多次敲诈勒索:2年内实施3次以上(即使单次数额未达较大标准)。

2.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正当权利行使不构成本罪(如债权人使用威胁语言追讨合法债务、消费者维权索要赔偿等)。

3.犯罪对象

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性利益(如债权、服务等)。

三、量刑标准与情节认定

1.数额标准(《敲诈勒索司法解释》)

情节数额范围特殊情形(数额标准可降至50%)数额较大2000元至5000元以上曾因敲诈勒索受刑事处罚;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作案;以黑恶势力名义作案等7种情形(见司法解释第2条)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具备特殊情形时,数额标准可降至80%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具备特殊情形时,数额标准可降至80%

2.“严重情节”的认定

“其他严重情节”(即使数额未达巨大):

如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相威胁;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即使数额未达特别巨大):

如敲诈勒索手段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等。

四、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对比罪名关键区别抢劫罪敲诈勒索的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现性;抢劫罪要求暴力足以当场压制反抗。诈骗罪敲诈勒索基于被害人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诈骗罪基于被害人认识错误交付财物。绑架罪敲诈勒索不要求劫持人质;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前提向第三人勒索。

五、特殊情形处理

“软暴力”敲诈勒索:滋扰、纠缠、哄闹等足以使人产生心理强制的行为,可构成本罪(《“软暴力”刑事案件意见》)。

权利行使与犯罪的界限:

不构成犯罪:通过合法途径(如起诉、投诉、媒体曝光)维权,即使索要金额过高;

可能构成犯罪:捏造事实曝光、使用暴力手段等明显非法的威胁方式索财。

未遂与既遂:被害人未产生恐惧,或未交付财物的,属未遂;被害人基于怜悯等非恐惧原因交付财物的,不构成既遂。

六、免责与从宽情节

轻微情形可不诉/免罚:数额较大但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司法解释第5条)。

近亲属间敲诈勒索: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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