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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核心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量刑标准 广州刑事律师

2025-11-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39人看过举报

“非法拘禁罪”的核心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量刑标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基本罪状与刑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重情节: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殊情形: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处罚。

主体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即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身体活动的自由。

2.客观要件

行为方式:表现为以拘禁、扣押、绑架、关押、隔离审查或其他任何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行为特征:

非法性:指缺乏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公民扭送现行犯等合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剥夺性:必须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而非仅仅是限制。其核心在于使被害人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特定空间。

持续性: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持续犯),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持续。

行为手段:既可以是有形、物理的(如捆绑、锁门),也可以是无形、心理的(如趁妇女洗澡时拿走其衣物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离开;用威胁方法使人不敢出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是法定从重情节。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如索债、报复、逼取口供等),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能影响量刑。

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立案追诉标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该标准在实践中对普通公民犯罪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捆绑等恶劣手段,或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别规定(针对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关键区分:剥夺自由vs.限制自由

剥夺自由:完全控制被害人的身体活动,使其无法自行脱离(如关押、捆绑)。构成非法拘禁罪。

限制自由:被害人的自由受到干扰但未被完全控制(如“贴身型”讨债,债务人走到哪跟到哪,但债务人仍能去任何地方)。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寻衅滋事罪)或受治安管理处罚。

3.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与绑架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目的。

非法拘禁罪:多为索要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报复等。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转化(转化犯)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的(如因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被害人自杀等),行为人对此结果主观上为过失。仍定非法拘禁罪,适用更重的法定刑。

转化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指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此时,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量刑指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基准刑的调节:

增加刑罚量的情节: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事实增加刑期。

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10%-20%):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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