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本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重点打击“骗贷但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区别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若有则转化为贷款诈骗罪;二是客观实施欺骗手段,如伪造财务报表夸大企业盈利能力、虚构贷款用途(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投资)、伪造抵押物证明(如假房产证);三是需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通常以100万元为起点)或有严重情节,如多次骗取贷款、骗取多家金融机构贷款。
典型实务情形:某小微企业主为获取银行贷款,通过中介伪造企业近3年盈利流水和纳税证明,谎称贷款用于扩大生产,实际将500万元贷款投入股市亏损,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催收后发现材料造假,报案后该企业主因本罪被追究刑责。
量刑与防范要点:量刑分两档,造成重大损失或有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通常以500万元为起点)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申请贷款时需确保材料真实,金融机构应加强贷前审核(如实地核查企业经营状况),避免轻信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