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七条,本罪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非法出售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刑法对该行为严厉打击,且不要求实际造成税款损失,出售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出售的发票需为“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伪造、作废的发票(出售伪造发票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是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向他人出售,包括出售自己申领的发票、倒卖他人申领的发票;三是无数量或金额门槛,即使出售1份发票也可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与否仅影响量刑。
典型实务情形:某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一址多证”注册5家公司,从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以“开票费”(按票面金额3%收取)向10家企业出售,累计出售150份,票面金额合计80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发票流向监控发现异常,联合警方抓获该法定代表人,其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量刑与防范要点:量刑按数量和票面金额分三档:出售1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量较大(出售≥50份或票面额≥50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量巨大(出售≥250份或票面额≥25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企业需合法使用发票,切勿购买他人出售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申领审核(如核查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空壳公司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