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2025-11-0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50人看过举报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七条,本罪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非法出售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刑法对该行为严厉打击,且不要求实际造成税款损失,出售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出售的发票需为“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伪造、作废的发票(出售伪造发票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是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向他人出售,包括出售自己申领的发票、倒卖他人申领的发票;三是无数量或金额门槛,即使出售1份发票也可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与否仅影响量刑。

典型实务情形:某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一址多证”注册5家公司,从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以“开票费”(按票面金额3%收取)向10家企业出售,累计出售150份,票面金额合计80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发票流向监控发现异常,联合警方抓获该法定代表人,其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量刑与防范要点:量刑按数量和票面金额分三档:出售1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量较大(出售≥50份或票面额≥50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量巨大(出售≥250份或票面额≥25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企业需合法使用发票,切勿购买他人出售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申领审核(如核查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空壳公司重点监控。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4980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