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劳动争议处理的核心法律内容:
一、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与程序
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参与协商。
调解:协商不成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协议书。
仲裁: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与时效
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等决定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主张权利等情形中断或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