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信托法中信托设立与信托财产的核心内容 广州信托纠纷律师

2025-11-0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38人看过举报

信托法中信托设立与信托财产的核心内容:

一、信托的设立条件

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信托文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信托财产需与委托人、受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具有独立性。

二、信托财产的特性与管理

核心特性:

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受其债务追偿;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不可侵犯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管理要求:

受托人需遵循信托文件约定,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信托财产。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擅自处分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需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

权利: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在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

义务:按约定转移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支付信托报酬。

受托人:

权利:依照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收取信托报酬,请求补偿管理信托财产的费用。

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定期报告管理情况,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受益人:

权利:享有信托利益,监督信托财产管理,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时请求撤销。

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如信托财产不足补偿费用),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2379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