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中信托设立与信托财产的核心内容:
一、信托的设立条件
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信托文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信托财产需与委托人、受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具有独立性。
二、信托财产的特性与管理
核心特性:
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受其债务追偿;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不可侵犯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管理要求:
受托人需遵循信托文件约定,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信托财产。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擅自处分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需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
权利: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在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
义务:按约定转移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支付信托报酬。
受托人:
权利:依照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收取信托报酬,请求补偿管理信托财产的费用。
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定期报告管理情况,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受益人:
权利:享有信托利益,监督信托财产管理,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时请求撤销。
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如信托财产不足补偿费用),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