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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聚众淫乱罪被立案后,该如何应对与辩护? 广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2025-10-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93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涉嫌聚众淫乱罪被立案后,该如何应对与辩护?

聚众淫乱罪是我国《刑法》中针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序良俗的犯罪,常见于多人自愿聚集实施淫乱活动的场景,如在私人住所、酒店房间、隐蔽场所组织多人进行性行为或猥亵行为。根据《刑法》第301条第1款,构成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常围绕“是否属于‘聚众’范畴”“行为是否具有‘淫乱性’”“是否侵犯公共秩序”展开,当事人及家属若因对“私密行为与公共秩序边界”界定不清晰而慌乱应对,易错过辩护关键期。其实只要明确罪名边界、掌握科学应对方法,就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先明确:聚众淫乱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聚众淫乱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四个核心要素,且需体现“对公共秩序的侵犯”:

(一)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仅限“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该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并非所有参与者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仅两类人员构成犯罪:

首要分子: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如主动召集他人、制定活动地点与规则、主导活动流程的人);

多次参加者:指3次以上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即使未参与组织、策划,只要参与次数达标,仍可能构成犯罪)。

需特别注意:偶尔参与一次、未参与组织的普通参与者,通常不认定为犯罪;引诱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无论是否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均需从重处罚。

(二)主观要件:故意,且具有“寻求刺激、满足变态心理”的目的

当事人需明知自己参与的是“聚众淫乱活动”,且主观上具有通过多人共同实施淫乱行为寻求精神刺激、满足变态心理的故意,而非因胁迫、欺骗参与。例如,主动召集他人到酒店房间实施淫乱活动,符合主观要件;若因被威胁“不参与就曝光隐私”而被迫参与,则因无故意,不构成犯罪。

需区分“自愿参与”与“被迫参与”:聚众淫乱罪要求所有参与者均为自愿,若存在强迫他人参与的情形(如强迫妇女参与),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而非聚众淫乱罪。

(三)客观要件:实施“聚众淫乱”行为,且侵犯公共秩序

这是聚众淫乱罪的核心构成要素,需同时满足“聚众”“淫乱”“侵犯公共秩序”三个条件:

聚众:指聚集3人以上(含3人)参与,人数不足3人的,不构成“聚众”;参与人员需包括男性和女性,或多男、多女共同参与(单一性别3人以上实施猥亵行为,也可能认定为“聚众淫乱”);

淫乱:指多人共同实施的、违反公序良俗的性行为或猥亵行为,如多人同时发生性行为、相互猥亵、群奸群宿等,需具有“公然性”或“非私密性”(即使在私人场所,若行为具有扩散风险或影响他人,仍可能被认定);

侵犯公共秩序:指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造成破坏,如在公共场所(如公园、公共厕所、酒店大堂)实施,或在私人场所但通过视频、照片传播(导致行为公开化),或频繁组织活动引发他人不满、影响社区秩序。

需特别注意:若在完全封闭的私人场所(如个人独居房屋)实施,且未对外传播、未影响他人,未侵犯公共秩序,则可能不满足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

(四)客体要件: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序良俗”

聚众淫乱罪不仅破坏了社会对“性行为私密性”“公序良俗”的普遍认知,还可能引发道德滑坡、家庭破裂等社会问题,进而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即使在私人场所实施,若行为具有“非私密性”(如多人频繁聚集、有对外传播风险),仍会被认定为侵犯公共秩序。

二、被立案后,当事人及家属的核心应对步骤

1.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突破“行为定性与公共秩序认定”辩护难点

聚众淫乱罪因涉及“私密行为边界”“公共秩序界定”等复杂问题,且证据链多依赖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如酒店监控、现场物品),律师介入的及时性至关重要,尤其在侦查阶段(拘留后37天批捕期):

会见当事人,厘清行为细节:律师通过会见,明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角色(是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还是普通参与者)、参与次数(是否达3次以上)、活动地点(是否为公共场所或具有扩散风险的私人场所)、是否存在自愿参与情形,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定义”而误认自己的行为(如将“朋友间私密活动”误认为“聚众淫乱”);

核查证据链,寻找辩护突破口:律师可申请查阅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如当事人供述、同案犯证言、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若发现证据矛盾(如当事人声称“仅参与1次”,但同案犯供述“参与3次”)或行为未侵犯公共秩序(如在完全封闭私人场所、未对外传播),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削弱控方证据效力;

申请取保候审,降低羁押风险:若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仅参与1次且非首要分子,未引诱未成年人,无再犯罪风险,律师可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附无犯罪前科记录、社区证明(证明平时表现良好)等材料,争取当事人暂时脱离羁押。

2.当事人需精准陈述,避免“扩大责任范围”

面对讯问,当事人需围绕“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的核心要件如实陈述,不隐瞒、不夸大,重点说明:

角色定位与参与次数:如“我是被朋友临时邀请参与,仅参加1次,未组织、未策划”“我未多次参与,仅偶然参与1次,且不知是聚众淫乱活动”,明确自己是否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

活动地点与私密性:如“活动在我独居的私人房屋内,门窗封闭,未对外传播,未影响他人”“活动地点是朋友的私人别墅,无外人进入,也未拍摄视频、照片”,证明行为未侵犯公共秩序;

参与的自愿性与主观认知:若存在被迫参与情形(如被威胁、欺骗),需说明具体情况(如“朋友说‘只是聚会’,我到场后才发现是淫乱活动,立即离开”);若对行为性质存在误解,需说明主观认知(如“误以为是普通朋友聚会,未意识到是淫乱活动”),降低故意的认定概率。

3.家属配合律师固定“无罪或罪轻”证据,规避风险

家属切勿实施“销毁证据”(如删除聊天记录、删除视频照片)“干扰证人”(如劝说同案犯改变供述)等违法行为,否则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正确做法是:

收集“否定犯罪的证据”:如活动地点的产权证明(证明是完全封闭的私人场所)、当事人的参与记录(如聊天记录证明仅参与1次、未组织)、证人证言(如邻居证明未受活动影响)、当事人的行程记录(证明参与次数不足3次);

收集“减轻情节的证据”:如当事人的无犯罪前科记录、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如“当事人无不良嗜好,平时遵纪守法”)、当事人的心理评估报告(如证明无变态心理,系偶然参与);

协助沟通与悔罪:家属可在律师指导下,协助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交《悔罪书》,说明对行为的认知错误及改正意愿,若存在引诱未成年人的情形,需积极赔偿未成年人损失、取得其监护人谅解,为后续罪轻辩护铺垫。

三、关键辩护方向:从“无罪”到“罪轻”的突破路径

(一)无罪辩护:否定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主体要件”:非首要分子且非多次参加者:

若当事人仅偶然参与1次聚众淫乱活动,未参与组织、策划,也未达到“3次以上”参与标准,不属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示例:甲被朋友临时邀请参与1次淫乱活动,未组织、未策划,且此前无类似参与记录,事后也未再参与。甲非首要分子且非多次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否定“客观要件”:未侵犯公共秩序或无“淫乱”行为:

情形1:行为具有完全私密性,未侵犯公共秩序:若在完全封闭的私人场所(如个人独居房屋,无对外窗户、无外人进入可能)实施,且未拍摄视频、照片对外传播,未影响他人生活、未引发社会不满,未侵犯公共秩序,不构成犯罪;

情形2:行为不具有“淫乱性”:若聚集多人实施的是普通社交活动(如聚会、打牌),而非性行为或猥亵行为,或行为未超出正常道德范畴(如仅为亲密接触,未达到淫乱程度),不构成犯罪;

示例:乙与两名朋友在自己独居的公寓内进行普通社交活动,无性行为或猥亵行为,仅因被举报“聚众”而被调查。乙的行为不具有淫乱性,不构成犯罪。

否定“主观要件”:无故意或被迫参与:

若当事人因被胁迫、欺骗参与(如被威胁“不参与就伤害家人”“误以为是普通聚会”),或参与后立即发现性质并离开,无“寻求刺激、满足变态心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示例:丙被朋友欺骗“去参加生日聚会”,到场后发现是淫乱活动,立即借口离开,未参与任何淫乱行为。丙无故意,不构成犯罪。

(二)罪轻辩护:挖掘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自首:当事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如主动交代参与次数、角色定位),或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案犯信息、活动细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当事人检举、揭发他人的聚众淫乱行为(如揭发其他聚众淫乱活动的组织者、地点),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如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活动策划记录),经查证属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犯:若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如仅按首要分子指示通知他人,未参与组织、策划,且参与次数少),属于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未造成严重后果:若行为未引发次生犯罪(如未导致参与者家庭破裂、未引发社会舆论负面评价),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从轻处罚。

酌定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会依法从宽处理;

初犯、偶犯与主观恶性小:当事人系第一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参与动机为“一时糊涂”(如被朋友诱导),非“以聚众淫乱为业”,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

主动改正与悔罪: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断绝与同案犯的联系,不再参与类似活动,提交《悔罪书》说明认知错误,或通过心理咨询、公益服务等方式改正行为,体现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

未引诱未成年人:若当事人明确拒绝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或发现有未成年人参与时立即制止并报警,未造成未成年人身心伤害,可酌情从轻(若已引诱未成年人,需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以降低从重处罚幅度)。

四、实务常见误区,务必警惕

“私人场所实施就不构成犯罪”:私人场所并非“免责盾牌”,若行为具有“非私密性”(如频繁组织、有对外传播风险、影响邻居生活),仍可能因侵犯公共秩序被认定为犯罪;

“自愿参与就不构成犯罪”:即使所有参与者均自愿,若符合“聚众”“淫乱”“侵犯公共秩序”要件,且当事人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仍构成犯罪,“自愿”仅影响罪名认定(排除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不影响聚众淫乱罪的成立;

“参与次数少就没事”:若当事人是聚众淫乱活动的组织者(首要分子),即使仅组织1次,仍构成犯罪;仅普通参与者“参与次数少”(不足3次)才可能不构成犯罪,需区分“角色定位”与“参与次数”的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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