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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后,该如何应对与辩护? 广州寻衅滋事罪律师

2025-10-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63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后,该如何应对与辩护?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典型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常见于日常生活中的冲突场景,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根据《刑法》第293条,构成该罪的,最低可判处管制,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常围绕“行为是否具有‘随意性’”“是否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是否严重”展开,当事人及家属若因对“正当防卫与寻衅滋事边界”“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区分”不清晰而慌乱应对,易错过辩护关键期。其实只要明确罪名边界、掌握科学应对方法,就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先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四个核心要素,且需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标准:

(一)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该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需特别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未致重伤/死亡),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若因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故意,且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目的

当事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仍故意实施,且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的动机——即无正当理由(如非因民事纠纷、合法维权),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满情绪、在他人面前逞强耍横而实施违法行为。例如,酒后为“找乐子”随意殴打路人,符合主观要件;若因对方辱骂自己而与之互殴,或因债务纠纷强行索要欠款,因具有正当诱因,可能不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故意”。

(三)客观要件:实施四类寻衅滋事行为之一,且情节恶劣/严重

这是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构成要素,《刑法》明确规定了四类入罪行为,需结合“情节标准”认定: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指无正当理由殴打他人,或针对素不相识的人殴打;“情节恶劣”包括:致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情节恶劣”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强拿硬要”指无正当理由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如街头无故向路人索要钱财、在商店强行拿走商品不付款);“情节严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他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指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供公众活动的场所;“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指因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人群恐慌、交通堵塞、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如在商场内大喊“有炸弹”引发人群混乱)。

(四)客体要件: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共同生活的公共秩序,而非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即使行为针对特定个人(如随意殴打某一人),但因发生在公共场所、可能影响他人安全或公共秩序,仍构成对公共秩序的侵犯。

二、被立案后,当事人及家属的核心应对步骤

1.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突破“行为定性与情节认定”辩护难点

寻衅滋事罪因常与民事纠纷、正当防卫混淆,且“情节恶劣/严重”的认定具有主观性,律师介入的及时性至关重要,尤其在侦查阶段(拘留后37天批捕期):

梳理案件诱因与行为细节: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事件起因(如是否因民事纠纷引发)、行为过程(如是否有殴打、辱骂动作)、后果(如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现场环境(如是否为公共场所),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标准”;

会见当事人,厘清关键事实:律师通过会见,明确当事人实施行为的动机(如是否为“寻求刺激”或“报复纠纷对方”)、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情节(如是否因被对方殴打而反击)、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可能,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边界”而误认自己的行为(如将“正当防卫”承认成“随意殴打”);

申请取保候审,降低羁押风险:若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如仅造成轻微伤、未持凶器、未在公共场所实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律师可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附赔偿凭证、谅解书、无犯罪前科记录等材料,争取当事人暂时脱离羁押。

2.当事人需精准陈述,避免“扩大责任范围”

面对讯问,当事人需围绕“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要件如实陈述,不隐瞒、不夸大,重点说明:

行为的诱因与正当性:如“对方先辱骂我并动手打我,我才还手,属于正当防卫”“我与对方存在债务纠纷,索要欠款时发生争执,并非‘强拿硬要’”,明确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行为的节制性与后果:如“我仅推了对方一下,未使用凶器,也未造成对方受伤”“我在私人场所与对方发生口角,未影响他人,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反驳“情节恶劣/严重”的认定;

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如“我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我已赔偿对方医疗费,取得对方谅解”,主动说明自首、退赔等情节,为后续辩护铺垫。

3.家属配合律师固定“无罪或罪轻”证据,规避风险

家属切勿实施“销毁证据”(如扔掉作案工具、删除监控录像)“威胁被害人”“教唆当事人翻供”等违法行为,否则可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正确做法是:

收集“否定寻衅滋事的证据”:如事件起因证据(如民事纠纷的借条、聊天记录,证明行为具有正当诱因)、正当防卫证据(如现场监控显示对方先动手、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系反击)、现场环境证据(如照片证明行为发生在私人场所,未影响公共秩序);

收集“减轻情节的证据”:如赔偿凭证(医疗费转账记录、被害人收款收据)、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当事人的无犯罪前科记录、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如“当事人平时遵纪守法,无打架斗殴记录”);

协助沟通与赔偿: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家属可在律师指导下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如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争取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谅解书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影响极大,尤其对情节轻微的案件,可能帮助当事人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三、关键辩护方向:从“无罪”到“罪轻”的突破路径

(一)无罪辩护:否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主观故意”:行为具有正当诱因,无“寻衅滋事动机”:

若当事人的行为因民事纠纷(如债务、邻里矛盾)、合法维权(如索要工资、投诉商家)引发,而非“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寻衅滋事故意,不构成犯罪;

示例:甲与乙存在5万元债务纠纷,甲多次上门索要欠款,乙拒不归还并辱骂甲,甲愤怒之下推搡乙致其轻微伤。因甲的行为系为索要合法债务,具有正当诱因,无寻衅滋事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否定“客观要件”:行为不属于四类寻衅滋事行为,或未达情节标准:

情形1: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若当事人系因被他人殴打、恐吓而反击,且反击未超过必要限度(如对方徒手殴打,当事人未使用凶器),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情形2:未达“情节恶劣/严重”标准:如仅造成1人轻微伤且无其他情节(如未持凶器、未在公共场所),或强拿硬要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因未达情节标准,不构成犯罪;

示例:丙在酒吧与陌生人发生口角,互相推搡后被他人拉开,未造成人员受伤,也未影响酒吧正常营业。丙的行为未达“情节恶劣”标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否定“客体要件”:未侵犯公共秩序:

若行为发生在私人场所(如个人家中、封闭的私人办公室),未影响他人或公共活动,未侵犯公共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示例:丁在自己家中与家人发生争执,情绪激动时砸毁自家财物,未影响邻居生活。丁的行为发生在私人场所,未侵犯公共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罪轻辩护:挖掘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自首:当事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寻衅滋事事实,或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行为细节(如未被发现的同案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当事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揭发同案犯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或盗窃、诈骗行为),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如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经查证属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犯:若当事人在共同寻衅滋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如仅按主犯指示参与拦截他人,未实施殴打、辱骂),对比主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酌定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寻衅滋事事实,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会依法从宽处理(需律师确认量刑建议合理,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而接受过重量刑);

赔偿谅解:当事人或家属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财物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是寻衅滋事罪最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法院通常会大幅从轻处罚(如从“有期徒刑1年”争取到“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初犯、偶犯与主观恶性小:当事人系第一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行为系因“一时冲动”(如酒后失控)引发,非“多次寻衅滋事”,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

未造成严重后果:如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致他人受伤,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及时制止,未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危害性小,可酌情从轻。

四、实务常见误区,务必警惕

“只要动手打人,就是寻衅滋事”:动手打人需结合“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否随意”“情节是否恶劣”综合判断,若因对方挑衅、民事纠纷引发,或仅造成轻微伤害且无其他情节,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赔偿被害人就不用坐牢”:赔偿谅解是重要的罪轻情节,但并非“免刑事由”——若情节严重(如致1人以上轻伤、多次寻衅滋事),即使赔偿谅解,仍可能被判处实刑,仅量刑会大幅减轻;

“朋友喊我帮忙,我没动手就没事”:若参与共同寻衅滋事,即使未动手,但负责望风、拦截被害人、事后转移作案工具,仍可能被认定为从犯,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可因“未直接实施暴力”而忽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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