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立案后,该如何应对与辩护?
立功:当事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揭发同案犯的其他受贿行为或盗窃、诈骗行为),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如提供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证据、行贿人藏匿地点),经查证属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如揭发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退赃退赔:根据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当事人主动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减少企业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在侦查阶段全额退赃,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企业重大损失),可能减少基准刑30%以上,甚至争取缓刑;
从犯:若当事人在共同受贿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如按主犯指示传递财物,未参与谋利决策、未直接接触行贿人),对比主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索贿且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当事人是被行贿人主动索取财物(如供应商以“不送钱就终止合作”相威胁),且未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未违规签订合同、未降低采购标准),可减轻处罚。
酌定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受贿事实,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会依法从宽处理(需律师确认量刑建议合理,避免因不懂法律接受过重量刑);
初犯、偶犯与主观恶性小:当事人系第一次实施受贿行为,无犯罪前科,平时在企业表现良好(如获得企业优秀员工称号、无违规记录),且受贿动机为“家庭临时困难”(如家人重病急需用钱),非“以受贿为常业”,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
社会危害性小:如受贿金额较小(如刚达6万元入罪标准)、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符合资质的供应商正常办理合作手续)、未造成企业损失(如未影响企业采购成本、未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社会危害性小,可酌情从轻;
企业谅解:当事人已退赃且获得企业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明确“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法院通常会大幅从轻处罚(如从“有期徒刑1年”争取到“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四、实务常见误区,务必警惕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不犯法”:民营企业员工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达6万元以上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并非“民营企业无职务犯罪风险”;
“收受‘好处费’是行业惯例,不算犯罪”:“行业惯例”不能替代法律规定,即使是行业内常见的“回扣”“感谢费”,只要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数额较大”,仍构成犯罪;
“离职后收受财物就没事”:若离职前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作为“感谢”,且金额达6万元以上,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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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立案后,该如何应对与辩护?
开设赌场罪是我国《刑法》中典型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常见于线下赌场运营、网络赌博平台搭建、赌博APP推广等场景,如在私人场地设置赌桌收受赌资、搭建网络平台供他人赌博并抽成、通过微信群组织赌博收取“房费”等。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构成该罪的,最低可判处管制,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常围绕“是否属于‘赌场’范畴”“是否具有‘开设’行为”“是否从中营利”展开,当事人及家属若因对“赌场”界定不清晰而慌乱应对,易错过辩护关键期。其实只要明确罪名边界、掌握科学应对方法,就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先明确:开设赌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四个核心要素,且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无需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即可构成犯罪:
(一)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单位与个人均可构成
该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公司、企业等单位:
自然人:如赌场经营者、网络赌博平台搭建者、赌博活动组织者(如微信群群主)等;
单位:如以公司名义搭建网络赌博平台、以企业场地作为赌场运营场所,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具体运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
当事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开设赌场”,且主观上具有通过赌场运营获取利益的目的(如收取赌资抽成、收取场地费、平台服务费等)。若因过失参与(如误将赌场场地租给他人,不知情其用于赌博),或无营利目的(如朋友间临时组织娱乐性赌博,未收取费用),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甲明知乙租用自己的商铺用于开设赌场,仍出租并按月收取高于市场价的“租金”,符合主观要件;若甲不知乙用途,按正常价格出租,则无故意。
(三)客观要件: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
这是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构成要素,根据场景不同分为“线下开设”和“线上开设”两类:
线下开设赌场:指为赌博提供固定场所、设置赌博设施(如赌桌、赌具、计分设备),并组织他人赌博,常见形式包括:
在私人住宅、商铺、地下室等场所设置赌桌,组织他人进行麻将、扑克、骰子等赌博活动;
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场地费”“服务费”,或从赌资中抽成(如每局抽取5%赌资);
线上开设赌场: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搭建赌博平台,供他人赌博,常见形式包括:
搭建赌博网站、开发赌博APP,提供赌博游戏(如在线麻将、棋牌、投注竞猜);
通过微信群、QQ群组织赌博,制定赌博规则(如“抢红包比大小”),并收取“房费”“抽成”;
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推广引流等帮助(如为赌博APP提供支付通道、通过短视频推广赌博链接),若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共犯。
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量刑会提升至3-10年有期徒刑。
(四)客体要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与公序良俗”
开设赌场罪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赌博易引发打架斗殴、诈骗、家庭暴力等次生违法犯罪),同时违背公序良俗(赌博行为损害个人财产安全与家庭和谐),对社会稳定具有较大危害性。
二、被立案后,当事人及家属的核心应对步骤
1.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突破“赌场认定与营利目的”辩护难点
开设赌场罪的关键争议点常在于“是否属于‘赌场’范畴”“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律师介入的及时性至关重要,尤其在侦查阶段(线下赌场案件常涉及多人抓捕,线上案件涉及电子证据固定):
梳理案件细节与证据: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涉案场所使用记录(如租赁合同、场地照片)、资金流水(如收款记录、抽成明细)、通讯记录(如微信群聊天记录、APP推广记录),初步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会见当事人,明确行为边界:律师通过会见,明确当事人是否知晓场所用途(如是否明知是赌场)、是否参与运营(如是否制定赌博规则、收取费用)、是否从中获利(如获利金额、获利方式),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定义”而误认自己的行为(如将“朋友间娱乐”误认为“开设赌场”);
申请取保候审,降低羁押风险:若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如刚达入罪标准、未参与核心运营),无再犯罪风险,律师可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附无犯罪前科记录、退赃凭证(如退还抽成款项)等材料,争取当事人暂时脱离羁押。
2.当事人需精准陈述,避免“扩大责任范围”
面对讯问,当事人需围绕“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核心要件如实陈述,不隐瞒、不夸大,重点说明:
行为性质与主观认知:如“我只是将闲置房屋租给他人,不知其用于赌博,租金按市场价收取”“微信群是朋友间娱乐聊天,未制定赌博规则,也未收取任何费用”,明确是否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与行为;
参与程度与获利情况:若仅参与辅助工作(如为赌场打扫卫生、端茶倒水),未参与决策、未从中抽成,需说明自己的角色;若未实际获利(如刚搭建平台未收取费用即被查处),需明确说明,降低“营利目的”的认定概率;
是否存在“情节严重”情形:如“抽成金额仅1万元,未达3万元标准”“参赌人数仅20人,未达120人标准”,反驳“情节严重”的认定,避免量刑加重。
3.家属配合律师固定“无罪或罪轻”证据,规避风险
家属切勿实施“销毁赌博工具”“删除线上聊天记录”“转移涉案资金”等违法行为,否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正确做法是:
收集“否定开设赌场的证据”:如场地租赁合同(证明按正常价格出租,无异常)、通讯记录(证明未组织赌博、未制定规则)、资金流水(证明无抽成、无异常收款)、证人证言(如朋友证明是娱乐性活动);
收集“减轻情节的证据”:如当事人的无犯罪前科记录、社区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如“当事人无赌博恶习,平时遵纪守法”)、退赃凭证(如退还收取的场地费、抽成款项);
协助退赃与沟通:若当事人存在违法所得(如抽成、场地费),家属可在律师指导下主动协助退赃(如将款项交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向办案机关说明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为后续罪轻辩护铺垫。
三、关键辩护方向:从“无罪”到“罪轻”的突破路径
(一)无罪辩护:否定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客观要件”:未实施“开设赌场”行为:
情形1:娱乐性赌博而非开设赌场:朋友间、亲属间临时组织娱乐性赌博(如春节期间家庭麻将,赌注极小),未提供固定场所、未收取费用、未组织不特定人员参与,属于“娱乐活动”,不构成犯罪;
情形2:不知情参与辅助工作:如仅为赌场提供普通服务(如打扫卫生、送外卖),不知场所用途是赌场,未参与运营、未获利,不构成犯罪;
示例:甲在某商铺打工,负责打扫卫生、整理物品,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后得知该商铺是赌场,立即辞职。因甲不知情且未参与运营,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否定“主观要件”:无“营利目的”:
若当事人未从中获利(如免费提供场地供朋友娱乐,未收取费用、未抽成),或获利与赌博无关(如按正常价格出租房屋,不知对方用于赌博),无营利目的,不构成犯罪;
示例:乙将自家闲置车库借给朋友打牌,未收取任何费用,朋友间赌注仅为“几元钱娱乐”。乙无营利目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未达“入罪情节”:情节显著轻微:
若开设赌场的时间极短(如仅1天)、抽成金额极小(如不足1000元)、参赌人数极少(如仅3-5人),情节显著轻微,未扰乱社会秩序,不构成犯罪。
(二)罪轻辩护:挖掘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自首:当事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开设赌场事实,或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运营细节(如未被发现的抽成金额、同伙信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
立功:当事人检举、揭发他人的开设赌场行为(如揭发其他赌场的位置、网络赌博平台的搭建者),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如提供赌博资金流向、同伙藏匿地点),经查证属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犯:若当事人在共同开设赌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如仅负责望风、记账,未参与赌场决策、未主导运营),对比主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退赃退赔:当事人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如抽成、场地费),减少社会危害,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在侦查阶段全额退赃,且情节轻微,可能争取缓刑。
酌定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开设赌场事实,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会依法从宽处理;
初犯、偶犯与主观恶性小:当事人系第一次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开设赌场的动机为“临时获利”(如因家庭困难短期运营),非“以开设赌场为业”,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
社会危害性小:如开设赌场时间短(如不足1个月)、抽成金额小(如刚达3万元入罪标准)、未引发次生犯罪(如未发生打架斗殴、诈骗),社会危害性小,可酌情从轻;
主动关闭赌场/停止运营:当事人在案发前主动关闭赌场、注销赌博平台,或停止组织赌博活动,体现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
四、实务常见误区,务必警惕
“线上组织赌博不算开设赌场”:线上搭建赌博平台、通过微信群组织赌博并抽成,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且线上赌博因辐射范围广、参赌人数多,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更重;
“只提供场地不参与运营就没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租金”,即使不参与其他运营,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赌注小就不构成犯罪”: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不取决于“赌注大小”,只要实施“开设”行为并具有营利目的,即使赌注小,若抽成金额、参赌人数达标,仍构成犯罪。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