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务罪的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如警察)、检察机关(如检察官)、审判机关(如法官)、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暴力方法”是指殴打、捆绑、禁闭等强制手段;“威胁方法”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方式进行要挟。
二、(一)程序性问题:被拘留后能会见律师吗?
家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拘留后,律师可依法会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时,律师可以:1.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如“被拘留的原因”“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经过”);2.提供法律咨询(如“哪些情况属于‘暴力、威胁方法’”“如何配合侦查”);3.代理申诉、控告(如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从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实体性问题:“威胁方法”包括哪些?
妨害公务罪的“威胁方法”包括:1.以杀害、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或其家属相威胁(如“你再查我,我就杀了你老婆”);2.以毁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相威胁(如“你再扣我的车,我就砸了你的办公室”);3.以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誉为威胁(如“你再管我,我就把你的丑事发到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家属应教育家人尊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