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的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的行为。其中,“开设赌场”包括:1.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如酒店房间、小区车库)设置赌博机、桌子等,供他人赌博的;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如“网上赌场”),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如“拉人进赌博群,收取佣金”)。
二、(一)程序性问题:网上开设赌场怎么认定?
网上开设赌场的认定标准包括: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如自己搭建“棋牌游戏平台”,让用户充值赌博);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如将自己的“棋牌游戏平台”交给他人运营,收取租金);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如成为“赌博网站”的区域代理,拉用户注册并投注,收取佣金);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如与赌博网站经营者分成赌博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二)实体性问题:缓刑适用条件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的缓刑适用条件与其他犯罪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情节较轻(如开设赌场时间短、获利少),有悔罪表现(如认罪认罚、关闭赌场),无再犯罪危险(如无赌博前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若犯罪情节较重(如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则不符合缓刑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家属应提醒家人远离赌博,避免参与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