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如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如以“投资养老项目”“虚拟货币”为名)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家属关切问题解析
(一)程序性问题:涉案资金会被追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会被依法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即投资人)。若涉案资金已被挥霍或转移,侦查机关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如查封犯罪分子的房产、车辆),待案件审结后返还被害人。
(二)实体性问题: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有什么区别?
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业务经理),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个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通常为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通常为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家属应提醒家人不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避免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