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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怎么认定?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2026-01-1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46人看过举报

一、贩卖毒品罪的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其中,“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如将海洛因卖给他人,收取金钱)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如为了卖给他人而购买海洛因)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二、(一)程序性问题:毒品数量怎么认定?

贩卖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例如,贩卖10克海洛因(纯度为50%),仍按10克计算数量;贩卖“摇头丸”(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按其中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计算(如10粒“摇头丸”共含1克甲基苯丙胺,按1克计算)。

(二)实体性问题:累犯会加重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原本应判5年,累犯后可能判6年)。贩卖毒品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家属应提醒家人远离毒品,避免参与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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