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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内容 广州离婚诉讼律师

2025-09-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常见方式,相较于诉讼离婚,具有流程简便、成本较低、矛盾冲突较小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并非仅需“口头约定”或“私下签订协议”,而是需通过法定的“申请-冷静期-登记”流程,且离婚协议需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核心问题,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不少夫妻因未按法定流程办理、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导致后续产生子女抚养权争议、财产分割纠纷,因此需明确协议离婚的法律要求与实操要点。

首先,需明确协议离婚的法定前提条件,这是启动协议离婚流程的基础。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双方需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一方胁迫、欺诈另一方的情形(如以威胁人身安全、转移财产等方式强迫对方签字)。若存在胁迫或欺诈,受胁迫/欺诈方可在离婚后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录音录像、报警记录、证人证言)。

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若夫妻双方有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需明确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与方式(如每月支付多少、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如每月探望几次、每次探望时间),避免后续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议。

已就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达成协议: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的归属、分割方式(如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多少金额),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如房贷、车贷、共同借款)的分担方式,确保无遗漏或模糊约定。

例如,夫妻甲与乙因感情不和拟协议离婚,双方虽均同意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此时不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需进一步协商或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其次,协议离婚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即“申请-离婚冷静期-登记”三步,缺一不可,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重要规定,旨在减少冲动离婚。

申请阶段:夫妻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为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需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双方近期免冠单人照片(具体要求以婚姻登记机关规定为准)。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双方自愿离婚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离婚冷静期阶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为“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均未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申请,或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协议离婚流程终止。

例如,夫妻丙与丁于2023101日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冷静期为2023101日至1030日,若双方均未撤回申请,需在2023111日至1130日期间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若丁在1020日撤回申请,或双方在1130日前未共同申请,离婚申请将被撤回。

登记发证阶段:冷静期届满后,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再次审查双方是否仍自愿离婚、离婚协议内容是否明确且无争议,确认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凭证,若仅签订离婚协议但未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双方仍为夫妻关系,后续一方若与他人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

再次,离婚协议的内容设计是协议离婚的核心,需做到“明确、具体、无歧义”,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后续纠纷。结合司法实践,离婚协议需重点明确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子女抚养条款:避免“笼统约定”,确保可执行

抚养权归属:需明确“婚生子/XX(姓名)由男方/女方直接抚养”,避免使用“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等模糊表述(除非双方已就共同抚养的具体方式达成详细约定,如轮流抚养的周期、费用承担)。

抚养费约定:需明确抚养费的金额(如“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支付方式(如“每月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至女方/男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为XXX”)、支付期限(如“支付至婚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若婚生子/女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抚养费支付至其毕业为止”)。同时,可约定抚养费的调整情形(如“随着物价上涨或子女实际需求增加,双方可协商提高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申请调整”)。

探望权约定:需明确探望的频率(如“每月探望两次”)、时间(如“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方式(如“由男方到女方住处接走子女,周日下午送回”),以及特殊情形的探望安排(如“法定节假日探望:春节轮流探望,单数年份由男方陪伴,双数年份由女方陪伴;子女生日双方均有权陪伴”)。

例如,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写“婚生女张某(201851日出生)由女方李某直接抚养,男方张某每月5日前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向女方支付抚养费2000元,支付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男方每月可探望张某两次,具体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9时从女方住处接走,周日下午5时送回;春节探望轮流安排,2024年及双数年份由女方陪伴,2025年及单数年份由男方陪伴”,此类约定明确具体,可有效减少后续争议。

(二)财产分割条款:避免“遗漏财产”,明确补偿方式

共同财产清单:需先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遗漏,如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双方名下的存款、公积金、股票基金、婚后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等),再逐一约定归属与分割方式。

房产分割: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需明确“位于XX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归男方/女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需于XXXXXXXX日前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XX万元;双方需在XXXXXXXX日前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存款与理财:需明确“双方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钱包余额、股票基金等共计XX万元,由男方分得XX万元,女方分得XX万元,于XXXXXXXX日前完成转账”。

车辆分割:需明确“登记在XX名下的XX品牌汽车(车牌号:XXX)归男方/女方所有,获得车辆的一方需于XXXXXXXX日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XX万元,双方需在XX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个人财产约定:需明确哪些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一方因继承或赠与获得的指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避免后续被主张为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戊与己的离婚协议中,遗漏了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一套商铺,离婚后己发现该商铺仍登记在双方名下,遂起诉要求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商铺为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导致双方额外产生诉讼成本。

(三)债务处理条款: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如婚后为家庭生活所负的房贷、车贷、共同向他人借款)的分担方式(如“夫妻共同向张某借款10万元,由男方承担6万元,女方承担4万元,于XXXXXXXX日前偿还完毕”),同时明确一方个人债务(如一方婚前借款、一方为个人消费所负的信用卡欠款)由个人承担,避免后续因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若夫妻双方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债权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即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偿还债务的一方可根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最后,需规避协议离婚中的常见风险,确保离婚后权益不受损害:

避免“口头约定”:所有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需写入书面离婚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口头约定无法律效力,后续一方反悔时难以举证。

警惕“模糊条款”:如“财产已分割完毕”“债务由双方自行承担”等模糊表述,易导致后续因财产遗漏、债务归属产生争议,需逐一列明财产与债务的具体情况。

及时办理过户与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车辆过户,以及补偿款支付,需明确具体期限,避免一方拖延不履行,若对方逾期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先向法院起诉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

留存相关证据:离婚协议签订后,需留存双方签字的原件、转账记录(如补偿款支付凭证)、过户手续材料等,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证据缺失。

总之,协议离婚需遵循法定流程,离婚协议需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核心问题,确保内容具体、无歧义,同时规避常见风险。若涉及复杂财产(如股权、信托产品)或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建议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起草离婚协议,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离婚后生活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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