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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广州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2025-09-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遗产继承关系到公民死后财产的合法流转,是家庭财产分配中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关于继承编的规定,遗产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类,前者需按法律规定的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后者需以合法有效的遗嘱为依据确定继承人与分配方式。实践中,不少家庭因未明确继承规则、遗嘱无效或遗漏继承人,导致继承纠纷,因此需明确继承的法定条件、核心流程及争议解决方式,确保遗产分配合法、公平。

首先,需明确遗产继承的前提与范围,这是启动继承的基础。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被继承人(财产所有人)已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二是遗产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非法财产(如贪污所得、非法经营的收益)或他人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租赁的房屋)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的具体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如工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如车辆、设备、股权);(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保险金、养老金、有价证券)。例如,被继承人甲死亡时,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50万元存款、某公司的股权,这些均属于甲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而甲与配偶乙婚后共同购买的车辆,需先分割出乙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才属于甲的遗产。

其次,法定继承是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的默认继承方式,需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与“分配原则”执行,避免遗漏或越位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继子女长期受被继承人抚养、赡养);“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例如,被继承人丙死亡时未留遗嘱,其亲属关系为:配偶丁、婚生女戊、生父己、继母庚(与丙有扶养关系)、同父异母弟弟辛。此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丁(配偶)、戊(子女)、己(生父)、庚(有扶养关系的继母),第二顺序继承人辛无继承权,遗产由丁、戊、己、庚共同继承。

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份额可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年迈且无收入来源的父母),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适当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支付医疗费用)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继承人之间约定某一继承人多分,其他继承人自愿少分)。

例如,被继承人壬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癸、儿子子(有稳定工作,未尽赡养义务)、女儿丑(无工作且长期照顾壬)。分配遗产时,丑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子因“不尽扶养义务”可少分或不分,癸按均等份额继承,最终遗产分配比例可能为丑占50%、癸占30%、子占20%

再次,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确定继承人与遗产分配的方式,需满足“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否则遗嘱可能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的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需采用以下六种形式之一,且符合对应形式要求: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需遗嘱人亲自到场,提交身份证明、遗产证明,公证员审核后出具公证书(注:《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效力平等,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全文手写,不得打印后签名,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需为无利害关系人,如邻居、朋友,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需每一页均签名,避免因缺页或未签名导致部分内容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需记录姓名/肖像+日期,确保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愿);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仅适用于紧急情况,如遗嘱人重病垂危、遭遇自然灾害无法书写,危急情况消除后需及时订立其他形式遗嘱)。

例如,被继承人寅打印了一份遗嘱,约定将房产留给儿子卯,仅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未找见证人,也未注明年月日。该遗嘱因“无见证人、未每一页签名、无日期”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被认定为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遗嘱的实质要件:除形式合法外,遗嘱还需满足以下实质条件: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无精神疾病、意识清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需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需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内容不得处分他人财产(如遗嘱人不得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指定给继承人)。

例如,被继承人辰订立遗嘱时已患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子女代为书写遗嘱并让其按手印,该遗嘱因“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认定为无效;又如,被继承人巳的遗嘱中未给未成年且无生活来源的女儿午保留遗产份额,法院会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从遗产中划出必要份额给午后,剩余部分按遗嘱分配。

最后,继承争议的解决方式需结合争议类型选择,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常见的继承争议包括“遗嘱效力争议”“继承人资格争议”“遗产分割比例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

协商解决:继承人之间可通过沟通,就遗产分配方式、份额达成一致,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矛盾升级。例如,继承人未与申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经协商后约定“房产归未所有,未向申支付补偿款30万元”,双方签署协议后办理房产过户,争议顺利解决。

调解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调解,由第三方组织继承人沟通,依据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诉讼解决:若调解无效,或争议涉及遗嘱效力、继承人资格等复杂问题,继承人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提交以下证据: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遗产证明(如房产产权证、存款流水、股权证明);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亲子鉴定报告);

遗嘱(若有)及遗嘱效力的相关证据(如见证人证言、公证文书)。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与证据,认定遗嘱效力、确定继承人范围、判决遗产分配方式,确保各方权益合法。

总之,继承遗产需先明确遗产范围,再根据是否有合法遗嘱选择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顺序与规则。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需留存相关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遗嘱、遗产凭证),若发生争议,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遗产分配公平、合法,减少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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