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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律规定 广州执行案件律师

2025-09-2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93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在民事纠纷中,“老赖”通常指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却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这类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还破坏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体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债权人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老赖”纳入失信名单、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法律途径,借助法院强制力促使“老赖”履行义务,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债权。

首先,需明确“老赖”的核心特征——“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是适用法律惩戒措施的前提。实践中,“老赖”常见的逃债手段主要有三类:一是财产转移,如将名下房产、车辆、存款过户至亲友名下,或通过“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所有,自身名下仅保留少量无价值财产;二是隐匿行踪与收入,如更换手机号、搬离常居住地,避免与法院、债权人联系,或隐瞒兼职收入、租金收益等可用于履行义务的财产;三是虚假申报与对抗执行,如在法院要求申报财产时,故意隐瞒银行账户、股权等资产,甚至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查封、扣押财产。例如,被执行人王某拖欠张某货款50万元,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后,王某迅速将名下商铺以“低价”转让给弟弟,并办理过户登记,自身则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绝还款,其行为即典型的“老赖”逃债。

针对“老赖”的逃债行为,债权人首要步骤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启动法律惩戒的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需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债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若已知“老赖”有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地址、车辆牌号),需一并提交给法院,便于法院快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依法对“老赖”的财产进行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会及时采取查封(如查封房产、车辆,禁止过户)、扣押(如扣押车辆、贵重物品)、冻结(如冻结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钱包)措施,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用所得款项清偿债务。例如,法院查询到“老赖”李某名下有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会先查封该车辆,通知李某限期履行义务;若李某仍不履行,法院会委托拍卖机构对车辆进行拍卖,拍卖款扣除必要费用后,优先偿还债权人。

“老赖”无明显可供执行财产,但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迹象,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老赖”,将面临多方面限制:一是信用受限,其失信信息会被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同时推送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影响其贷款、办理信用卡、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二是行为受限,根据《失信名单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地区还会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例如,“老赖”赵某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向银行申请房贷时因信用记录不良被拒绝,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也无法参与当地政府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最终不得不主动联系债权人协商还款,请求法院移除失信名单。

除纳入失信名单外,债权人还可申请法院对“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压缩其生活与经营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老赖”的日常行为形成直接约束,不少“老赖”因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出行,或影响子女教育,不得不主动履行义务。例如,“老赖”孙某因拖欠工程款被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前往外地洽谈业务,导致合作项目搁置,最终只能筹集资金偿还欠款,请求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老赖”逃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

例如,“老赖”周某拖欠他人借款80万元,法院判决后,周某将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朋友,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周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立案侦查,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被责令限期偿还借款。刑事追责的威慑力,能有效促使“老赖”认识到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主动履行义务。

在维权过程中,债权人还需注意积极配合法院调查,主动提供“老赖”的财产线索与行踪信息。例如,若发现“老赖”近期有房产交易记录、新开设的银行账户,或得知其常去的办公地点、居住地址,需及时反馈给执行法院,帮助法院精准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债权人可定期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老赖”的失信信息、限制消费信息及执行进展,了解自身债权的实现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若“老赖”确实无履行能力(如因重病、失业导致无收入来源,且无其他财产),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一旦债权人发现“老赖”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例如,“老赖”吴某因失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年后,债权人发现吴某找到新工作,每月有稳定收入,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会依法冻结吴某的工资账户,每月从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总之,面对“老赖”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债权人无需被动等待,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途径,借助司法强制力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需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老赖”转移财产的线索、沟通记录等),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才能更高效地促使“老赖”承担责任,实现债权。这一过程既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的维护,推动形成“守法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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