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企业“骗贷”的法律雷区,资金链再紧也不能踩
在企业经营中,资金短缺是常见难题,但部分企业为获取银行贷款或金融机构信用支持,采取虚构交易、伪造材料等手段“骗贷”,殊不知已触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此类犯罪不仅会导致企业面临刑事处罚,还会彻底破坏企业信用,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结合《刑法》规定与实务案例,拆解该罪的认定标准、作案手段及风险防范,帮企业守住“合法融资”的底线。
一、法律定义:什么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该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名的核心可拆解为3个关键要素,需同时满足:
“欺骗手段”是前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误导金融机构作出放贷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决定,常见手段包括:
伪造财务报表(如虚增营业收入、隐瞒负债,伪装企业“盈利良好”);
虚构交易背景(如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证明“有贷款需求的真实用途”);
提供虚假担保(如伪造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物,或让空壳公司提供虚假保证)。
“金融机构”是对象:犯罪对象限于银行(如国有银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是入罪条件:
“重大损失”:通常指骗取的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导致金融机构实际损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不同地区可能略有差异);
“严重情节”:即使未造成重大损失,但若骗取金额巨大(如超过100万元)、多次骗取金融票证,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严重风险,也可能构成犯罪。
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企业本身)。量刑方面,个人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典型案例:空壳企业“伪造贸易”骗贷千万
2024年,某地公安机关侦破一起企业骗取银行贷款案,犯罪手法集中体现了该罪的“虚构性”特征:
搭建空壳企业,伪造“经营假象”
犯罪嫌疑人赵某为获取银行贷款,注册了“某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为空壳公司),并伪造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用写字楼办公室,雇佣临时人员“扮演员工”,营造“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假象。
虚构交易背景,准备“骗贷材料”
赵某找到另一家空壳公司(由其亲友控制),签订虚假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某商贸公司向该空壳公司采购1000吨钢材,总货款1500万元,需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货款”。同时,赵某伪造了“钢材库存清单”“上下游客户合同”“近3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至5000万元,隐瞒无实际现金流的事实),并找人伪造了“房产抵押证明”(用他人房产冒充自己的抵押物)。
骗取银行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赵某以“采购钢材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某商业银行申请1000万元贷款。银行审核时,虽对部分材料存疑,但因赵某提供了“抵押证明”且“交易合同看似完整”,最终批准贷款并发放至“某商贸公司”账户。贷款到账后,赵某立即将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其他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豪车及炒股,未实际用于“采购钢材”。
贷款逾期暴雷,法律追责
1年后贷款到期,赵某无力偿还,银行催收时发现“某商贸公司”已人去楼空,抵押房产为他人所有,虚假交易也被揭穿。经查,赵某通过相同手段骗取2家银行贷款合计1800万元,造成银行实际损失150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某商贸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单位犯罪),赵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公司被判处罚金200万元,涉案资产被依法追缴用于偿还银行损失。
三、常见犯罪手段:企业“骗贷”的4类典型套路
此类犯罪的核心是“通过虚假材料让金融机构相信‘贷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充足’”,常见手段可归纳为4类:
虚构“贷款用途”:编造真实需求假象
企业无实际经营却编造“扩大生产”“采购原材料”“承接项目”等用途,签订虚假的上下游合同证明需求;
将贷款用于“炒房、炒股、偿还高利贷”等禁止用途,却通过伪造发票、银行流水,伪装成“合规用途”。
伪造“还款能力”:粉饰企业财务状况
虚增收入: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在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掩盖企业亏损真相;
隐瞒负债:不向银行披露企业的其他贷款、民间借款,夸大“净资产”,让银行误以为企业还款能力强;
虚假担保:找空壳公司提供“联保”,或伪造抵押物产权证明(如将租赁的房产伪造成自有房产),骗取金融机构信任。
利用“信息差”:钻审核流程漏洞
针对部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审核较松”的特点,多次申请小额贷款(如每次50万元),累计金额巨大;
伪造银行流水、员工工资单,证明企业“经营稳定”,规避银行对“现金流”的严格审核。
“借壳骗贷”:利用他人或空壳企业操作
实际控制人注册多个空壳企业,以不同企业名义申请贷款,资金最终归集到自己手中;
借用他人名义(如亲戚、朋友)成立企业,以该企业名义骗贷,自己幕后操控,试图逃避责任。
四、风险防范: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双向避雷”
1.企业端:合法融资是唯一出路,避开3个误区
误区1:“先骗贷救急,后续能还上就没事”——即使后续归还贷款,若骗取金额大、情节严重(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2:“用空壳公司骗贷,与个人无关”——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需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处罚,切勿以为“公司担责,个人没事”;
误区3:“找中介‘包装’材料不算骗贷”——中介协助伪造材料的,可能构成共犯,企业也难逃主责,合法融资应通过优化经营、提升信用,而非“包装造假”。
2.金融机构端:强化审核,堵住3个漏洞
穿透式核查用途:不仅看合同,还要实地考察企业经营场所、核实上下游客户真实性(如电话回访、上门核实),避免“虚假交易”;
严格审核担保: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核查和产权登记查询,对“联保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关联关系进行排查,防止“虚假担保”;
动态跟踪资金流向:贷款发放后,定期监控企业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短期内大额转账至个人账户”“资金流向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情况,及时介入调查。
总结: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本质是“以欺骗手段破坏金融秩序”,企业即使面临资金困境,也绝不能触碰这一法律红线。合法融资的路径包括:提升企业信用申请合规贷款、引入股权投资、对接政府扶持资金等。若企业已涉及此类行为,应尽早主动向金融机构说明情况并偿还资金,争取从轻处理;金融机构也需加强审核力度,从源头防范风险,共同维护健康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