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规定,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低于法定标准,即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
其次,协商解除的提出方会影响整个协议的走向,一般情况下,协议未明确是哪一方提出协商解除,则默认为公司方提出, 经济补偿金原则上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如果是员工方提出协商解除,则参照员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此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不受法律限制。
第三,未明确是哪方提出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就低于法定的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能否有效,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双方即便达成一致,也不能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故与法定条款抵触的约定无效,公司应当依法补齐差额;也有观点认为,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予以尊重。如果公司能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胁迫,则协议应当有效。比如明确比如员工已经知晓相关规定,愿意放弃相关权利以及双方再无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