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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适用 广州劳动纠纷案件律师

2025-07-1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02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适用

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破产重整等原因裁员;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工作年限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例:工作32个月,按3.5个月工资计算;工作48个月,按5个月工资计算。

月工资的确定: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若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例:某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劳动者月平均工资2万元(超过3倍即1.8万元),则按1.8万元/月计算,若工作15年,最多按12年计算,即1.8万×12=21.6万元。

三、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无用人单位过错情形);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以更高条件要求续签未获同意而终止合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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