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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适用
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破产重整等原因裁员;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工作年限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例:工作3年2个月,按3.5个月工资计算;工作4年8个月,按5个月工资计算。
月工资的确定: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若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例:某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劳动者月平均工资2万元(超过3倍即1.8万元),则按1.8万元/月计算,若工作15年,最多按12年计算,即1.8万×12=21.6万元。
三、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无用人单位过错情形);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以更高条件要求续签未获同意而终止合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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