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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缺少可能影响合同效力或引发争议: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需明确具体岗位和工作场所,避免模糊表述如“服从单位调岗安排”);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需符合国家规定);
劳动报酬(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奖金计算方式等,避免“按公司规定执行”等模糊约定);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需依法缴纳);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等约定)。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的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需补签书面合同。
例:员工入职后第8个月仍未签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第2-8个月的双倍工资(共7个月)。
劳动者的举证:
劳动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如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表、工作证、同事证言等,才能主张双倍工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同意续签。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限制
仅以下两种情形可约定违约金,其他约定无效:
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如出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按未履行部分比例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不得到同类竞争企业任职),并在竞业限制期内支付经济补偿(月补偿额一般不低于离职前月工资的30%),劳动者违反约定的,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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