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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同情况下单位搬迁的相关分析及法律依据如下:
-工作地点约定到具体区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具体分析: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具体到某个区时,单位若要跨区搬迁,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单位不能强行变更。若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工作地点约定为地级市
-一般情况:约定工作地点为地级市,在该行政区域内搬迁,通常认为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构成重大变更。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第二条第3款规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特殊情况:若搬迁虽在市内,但因距离过远等特殊原因对员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且用人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来降低影响,如未提供交通补贴、班车等,双方无法就变更工作地点协商一致,此时可能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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