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李先生与B 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李先生为开展大型家居卖场经营业务,于2010 年 5 月 15 日与 B 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订立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B 公司将位于某高端商业中心 B305 号的大面积商铺出租予李先生使用,租赁期限设定为 3 年;若李先生拖延租金超过 20 天,B 公司即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李先生还需赔偿 B 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李先生依约向 B 公司缴纳了 500000 元保证金。然而,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李先生累计拖欠 B 公司租金达 800000 元。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B 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李先生向 B 公司返还商铺,B 公司没收李先生已缴纳的 500000 元保证金;其二,李先生向 B 公司支付租金 700000 元、违约金 300000 元,共计 1000000 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全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其一,解除B 公司与李先生于 2010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其二,李先生向 B 公司支付租金 700000 元;其三,李先生向 B 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000 元;其四,驳回 B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本起案件中,李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B 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以及支付拖欠租金的诉求,双方对此并无争议。而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保证金和违约金是否能够同时适用,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金和违约金条款,依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支持B 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违约金、保证金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的双重属性。B 公司在解除合同后,将商铺重新出租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B 公司虽会遭受租金和管理费损失,但在李先生支付违约金后,该项损失足以得到弥补。B 公司在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后,又要求没收 500000 元保证金,既与保证金的立法原则相违背,同时对李先生也显失公平,事实上形成了双倍违约金的情况。所以,在支付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应再支持没收保证金。
律师进一步阐述第二种意见:合同保证金是为保障合同履行而提供的一种金钱担保,通常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保证金具有惩罚性及补偿性双重属性,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能够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主要承担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基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在本案中,B 公司在解除合同后,重新出租商铺确实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虽会遭受租金和管理费损失,但李先生支付的违约金足以弥补该项损失。B 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后再没收 500000 元保证金,与保证金立法原则相悖,对李先生不公平,导致出现双倍违约金情形。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