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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乃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责任所达成的共识。该协议内容应确保公平、公正及合法性。若协议内容包含以下情形,则该离婚协议书将被视为无效。本文基于相关资料,旨在增进公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一、离婚协议书中无效约定的情形
1、再婚后禁止生育子女
生育权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应受到他人协议的限制。因此,离婚协议中若包含禁止生育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因为它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
2、限制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仅能由被继承人自行取消,他人无权干涉。除非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形式剥夺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夫妻离婚时设定的限制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继承权的条款,既违反法律规定,亦无实际效力。
3、离婚后一定期限内限制再婚
婚姻自由权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因此,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若约定归子女所有,实质上构成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为生效要件。故若离婚协议仅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而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能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乃法定责任,但该责任有时间限制,即仅在子女18周岁之前。若子女18周岁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的法定责任即告终止。18周岁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法律不强制执行。此外,即便子女未满18周岁,若父母一方经济困难,亦可申请调整抚育费支付标准。
二、离婚协议公证的法律效力
当前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离婚协议须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该协议尚未生效,仅在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手续后,协议方具法律效力。然而,该效力是有限的,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守约方需通过法院诉讼请求履行,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至于协议公证,并非绝对必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旨在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
一份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与是否公证无必然联系。
三、公证后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不可撤销
离婚协议书一经公证,其真实合法性即获得法律认可。若一方欲撤销或更改公证后的离婚协议内容,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并重新签署协议,再次进行公证程序,方能生效。未经公证或自行更改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已公证的协议。若一方不同意更改,反悔方若坚持变更公证后的离婚协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变更。需注意,公证仅确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赋予其直接执行力。离婚协议书须在离婚生效后方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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