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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夫妻感情破裂,通常会选择离婚。离婚过程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成为焦点,父母双方争夺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无疑会遭受心灵上的伤害。那么,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自主决定跟随哪一方生活呢?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考。
一、未成年子女能否自主选择抚养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若子女年满八周岁,应征询其意见,该意见具有重要影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情况下应随母亲生活。但在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子女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具备抚养条件却未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父母双方若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法院可予以准许。
3、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
(1)已实施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若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如何收集变更抚养权的证据
(1)若对方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2)若对方拖欠债务,可向债权人请求出具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3)若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需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向对方的邻居、朋友请求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未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5)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若对方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工资一般可查询确定。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抚养费数额确定后,接下来是履行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尽管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一次性给付方式,但鉴于人们经济收入的显著增加和工作调动的频繁,以及法院执行效率的考虑,法院在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大多数当事人也接受这种方式。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或年为周期,以物折抵则适用于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通常以子女满十八周岁为限,即抚养费的总数是按月或年计算,直至子女成年。子女抚养费具有法律效力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若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可以提出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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