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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五年前,我与李某缔结了婚姻关系。为表达对婚姻的忠诚,李某向我出具了一份书面“忠诚协议”,其中规定:双方应相互忠诚于婚姻,若任何一方背叛婚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将归忠诚一方所有。
两年前,李某退休后开设了一家小型超市。鉴于我尚未退休,他雇佣了一位名叫许某的年轻女性协助经营。今年年初,我开始察觉到二人关系异常亲密。经过调查,我确认了他们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获得了确凿的证据。随后,我与李某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李某对先前的“忠诚协议”表示反悔,主张平分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屋。
我想知道,若我依据该“忠诚协议”主张房屋所有权,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依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允许双方就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并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您与李某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所订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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