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2024-12-2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40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裁判要旨概览】

1.在醉酒驾车肇事后,指示他人驾车逃逸,并在逃离现场时因高速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指示者与实际驾驶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2.若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仍为获取高额利润而实施该行为,导致公私财物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3.行为人明知三聚氰胺对人体有害,却仍然生产和销售含有该成分的添加剂,该添加剂被用于奶粉中,导致多名婴幼儿患病甚至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行为人醉酒驾车撞伤路人后,继续驾车冲撞人群,因其主观故意撞人,客观上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危害他人健康,但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行为人持刀在公共场所无差别地刺伤不特定人群,此行为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其危险性具有不特定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案例详解】

案例1:在醉酒驾车肇事后,指示他人驾车逃逸,并在逃离现场时因高速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指示者与实际驾驶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逃逸、交通肇事、死亡、重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总第629号)---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1)涟刑少初字第0015

基本案情:李强、朱加亮与他人共同饮酒后,李强向朋友徐梦磊借来轿车并驾驶,朱加亮坐在副驾驶位置,后追尾撞到同方向谢如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致使谢如军及乘坐人徐长珍、谢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强立即刹车减速,朱加亮见状指使李强逃跑,李强继续驾车,因车速过快冲出水泥路,致使正在棚下玩耍的两名儿童被撞,其中一名当场死亡,另一名受伤,李强一紧张将车又撞到树上,朱加亮下车后扳下车牌并招呼李强一起逃跑。

裁判要点:在醉酒驾车肇事后,指示他人驾车逃逸,并在逃离现场时因高速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指示者与实际驾驶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裁判理由:李强醉酒后驾驶车辆,追尾撞到一辆摩托车并致驾乘人员受伤,其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停车查看,反而继续高速行驶,进而冲向水泥路面,撞上道路旁边的小店外的小棚子,直至撞到树后方才停车,事故连续致数人受伤和死亡,朱家亮明知李强饮酒后驾车,在第一次事故后指使其逃离现场,导致其再次发生重大事故,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

案例2:若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仍为获取高额利润而实施该行为,导致公私财物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明知、瘦肉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1111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养的动物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刘襄和奚中杰在明知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双方各投入5万元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刘襄在研制出药品后,与奚中杰携带样品找到陈玉伟和肖冰对样品进行试验推销,后大量生产,药品的被遍布8个省市生殖养殖户使用。致使大量使用过该药品的猪肉流入市场。

裁判要点:若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仍为获取高额利润而实施该行为,导致公私财物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裁判理由: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襄等人明知使用该药品饲养生猪肉对人体的危害,仍大量生产销售,致使使用过该药品的猪肉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3:行为人明知三聚氰胺对人体有害,却仍然生产和销售含有该成分的添加剂,该添加剂被用于奶粉中,导致多名婴幼儿患病甚至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1977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