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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其赔偿范围应受到“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合理预见规则,通常是指违约人的赔偿责任以违约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部分明确规定了合理预见规则。笔者认为,合理预见规则也可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之损害赔偿,因为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同样在于诚实信用原则。
合理预见是一个弹性概念,它给法官留下了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范围。通说认为,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合理人的确立标准,即如果社会一般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就视为违约方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而不管违约方实际上能否预见。另一个是违约方的特殊预见标准,即如果从违约方的身份、对守约方的了解程度、支付的合同对价和受损方向违约方披露的特殊信息等综合因素判断,违约方的预见能力应当高于社会一般人,就应当按照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本案中法院正是充分运用“特殊预见标准”,合理确定了百颜公司赔偿损失的范围:
1.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本案中,百颜公司、博雅达公司均是有机颜料供应商,对各自从事的业务活动都比较熟悉,百颜公司的身份决定了他对合同标的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博雅达公司使用标的物的目的的了解程度较高,进而影响到他对可能造成损失的预见能力较高,因此法官认为百颜公司在相当程度上能够预见供应重金属超标的颜料给对方所带来的风险。
2.合同的对价。从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上判断一方是否预见,如果一方期待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完全不成比例,则应推定该方没有预见到该损失,除非另一方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该方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合同标的金额往往与合同的潜在风险成正比。一般来说,合同的风险越大,对方索要的对价就越高;反之,对方索要的对价就低。据此,作为一个辅助因素,法官可以根据一方要价的高低来判断其对损失的预见程度。本案中,百颜公司与博雅达公司就争议产品的交易额仅为人民币8250元,如果要求百颜公司承担人民币340000元的损失,可以说远远超出了百颜公司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大小。
3.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合同标的物通常具有符合自身性质的用途,一方对于标的物用途改变后所造成的利润损失,是另一方在订约时不能预见到的,其预见到的往往是该方以正常合理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本案中,虽然博雅达公司在向百颜公司采购颜料时未声明颜料用于玩具或者装修行业,但其对所采购颜料的使用范围是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因此造成的损失百颜公司也应有一定程度的预见。正是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法院最终酌定百颜公司分担博雅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实践中,如果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都违反了先契约义务,在确定赔偿份额时,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按各自责任的主次、过错性质和程度,由双方分担信赖利益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适应的份额。本案中,百颜公司、博雅达公司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产品质量意识薄弱,均未尽到善意告知、通知的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应由双方分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尽管是合同法领域的责任形式之一,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责任,首先,缔约过失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这一点与侵权行为无异,但却与违反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行为一样是以过错责任为其归责原则,而一般的违约行为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此时的合同责任已经不是原始意义上的合同责任,带有相当浓重的侵权责任色彩,这一点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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