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豪律师
王豪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邯郸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排除妨害纠纷

发布者:王豪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6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1995年元月5日,被告甲给两个儿子分家,将西XX的19间房屋分给乙。(2007)临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乙与被告甲1995年1月5日的分家协议为有效协议,故西XX院内的房屋19间归乙所有。经查勘现场,西XX院内现存6间房屋由被告甲居住,其余房屋已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是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被告有没有侵权。根据(2007)临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乙与被告甲1995年1月5日的分家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甲现在居住的6间房屋归原告乙所有,原告乙对该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起诉的19间房子已经不存在,是原告自己拆除的与被告无关,6间房屋系自己1997年重新建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是鉴于原被告双方是父子关系且被告年老需要原告的赡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乙有为被告提供住房的义务。被告在争议房产中居住,并不构成侵权。双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和家庭矛盾。若原告对争议房屋有其他用途,应当在给被告提供其他房屋居住后再让被告XX。综上,被告在原告房屋中居住未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乙负担。乙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腾出上诉人的19间房屋。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程序违法。原告诉请是“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腾出房屋”一审法院应就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然而一审判决将侵权关系和赡养关系混为一谈。

本院二审期间,乙提交如下证据:(2021)0423民初1313号裁定书,证明目的:被上诉人有两个儿子,其长子有三层楼房,其自认其长子家有其住处,争议房屋不是被上诉人唯一住处。

甲的质证意见为,裁定书与本案无关联,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甲居住房屋从建筑起来到现在一直居住,没有其他住房。长子只是说父母愿意来可以住在长子家,是人之常情。

甲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王X、陈X、孙X证明和孙XX证明,证明目的:被上诉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其1997年9月自己出资建造的。证据二,房屋分布图,证明目的:被上诉人现居住的六间房屋并非上诉人起诉的19间房屋。

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1、对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无法核实真实性。2、王X、陈X、孙X、孙XX没有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证明有该证人。3、其证言既没有说建房时间,没有建房地点,因此与本案争议住房不具有关联性。因此该证人证言不能成为认定该案的事实依据。对证据二:首先这个图来源不明,既不能证明其来源于(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269号卷宗,因为未加盖档案室印章,且这个图所画的房子不属实,96、97年期间被上诉人在临漳工贸新XX经营养鸡场至分家后被上诉人以及程XX在争议地上建过任何一间房屋。本案争议住房,系分家协议十九间住房的一部分,该分家协议已经经生效判决所确认,上诉人乙具有合法物权。

二审审理查明:乙与甲系父子关系。1995年1月5日,甲给两个儿子分家,将西XX的19间房屋分给乙。(2007)临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乙与甲1995年1月5日的分家协议为有效协议。西XX院内现存6间房屋由被告甲居住,其余房屋已不存在。

本院认为,关于乙上诉主张甲侵权,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案涉房屋分家时分给乙,后乙将甲接来居住,且双方系父子关系,乙对甲有赡养的义务,如乙认为甲在该房屋居住给其造成不便,双方可进行协商。现乙以甲侵权为由请求排除妨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关于乙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给其上诉期限为十天,程序违法的问题。一审判决告知乙上诉期限为十天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并未实际影响乙行使上诉权。综上,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豪,法律硕士,河北西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仲裁员,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3年从事法律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西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