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吕XX与陈XX、襄阳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吕XX需要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原告吕XX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吕XX负担。
王豪律师
发布者:王豪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4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吕XX与陈XX、襄阳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吕XX需要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原告吕XX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