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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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须办理抵押登记防止一房二卖

发布者:王豪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90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买房人付清房款后发现,房子已登记在他人名下,而开发商却人去楼空。买房人认为房子被卖是因银行未办抵押登记,就将放贷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他的已支付房款260万元。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买房人的诉讼请求。

吴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一套公寓,房屋总价款为260万元,首期付款104万元,余下156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约定以所购公寓作为抵押担保。然而购房合同签订后,却未及时办理房屋备案登记。等到公寓建成去办房产证时,吴某才发现所购公寓已被开发商卖与他人,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此时开发商也消失无踪。吴某认为,他已经付清公寓贷款,而银行却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开发商顺利将公寓卖给他人,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他的全部房款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在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吴某作为借款人,其义务在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及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人只能是债务人,而不可能是债权人。同时,吴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存在相应的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请。

对于期房买卖,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办理网上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买受人的请求权能够对抗第三人,经过备案登记的房屋无法出售或设定抵押,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本案中,买房人只能以购房合同向开发商请求赔偿,银行没有义务为购房人的损失买单。因此,买房时不要依赖开发商或银行包办他项权证的承诺,他项权证是在买房人取得所有权的基础上办理的,买房人才是办理的直接义务人,所产生的后果也由买房人自行承担 。 ----摘自江苏新闻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买房人付清房款后发现,房子已登记在他人名下,而开发商却人去楼空。买房人认为房子被卖是因银行未办抵押登记,就将放贷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他的已支付房款260万元。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买房人的诉讼请求。

吴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一套公寓,房屋总价款为260万元,首期付款104万元,余下156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约定以所购公寓作为抵押担保。然而购房合同签订后,却未及时办理房屋备案登记。等到公寓建成去办房产证时,吴某才发现所购公寓已被开发商卖与他人,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此时开发商也消失无踪。吴某认为,他已经付清公寓贷款,而银行却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开发商顺利将公寓卖给他人,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他的全部房款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在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吴某作为借款人,其义务在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及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人只能是债务人,而不可能是债权人。同时,吴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存在相应的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请。

对于期房买卖,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办理网上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买受人的请求权能够对抗第三人,经过备案登记的房屋无法出售或设定抵押,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本案中,买房人只能以购房合同向开发商请求赔偿,银行没有义务为购房人的损失买单。因此,买房时不要依赖开发商或银行包办他项权证的承诺,他项权证是在买房人取得所有权的基础上办理的,买房人才是办理的直接义务人,所产生的后果也由买房人自行承担 。 ----摘自江苏新闻网

王豪,法律硕士,河北西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仲裁员,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3年从事法律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西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河北西才律师事务所
1130420********27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